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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加油站驾车撞人案一审宣判 撞人男子被判死缓

2014年07月10日 09:45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今(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蒲江加油站驾车撞人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等五名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不等。

  案情回放:加油站打手机被劝 “奔驰女”喊人帮教训

  2013年5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驾白色奔驰车进入蒲江县一加油站加油时,因使用手机通话与加油站员工周某发生争吵,遂打电话通知其表弟被告人钱某吉及同行的被告人刘某、付某波、叶某威、王某姣等人赶到现场,对周某及其母钟某进行殴打。在逃离现场时,刘某驾车撞向前来拦阻的人群,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徐某驾车将钟某拖倒在地。

  次日下午,六名被告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六被告获刑 驾车撞人男子被判死缓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殴打他人,并在驾车逃离时故意冲撞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徐某邀约其他被告,共同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合考虑六被告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委托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王某娇、付某波犯罪情节较轻且王某娇已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付某波系哺乳期妇女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永斌)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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