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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偷他人2万元后自首 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4年07月10日 10:06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吉海是个包工头,去年年底,没赚到钱的他非常失落。但是,手下的工人等着钱回家过年,一起向吉海来讨要工资。虽然钱不多,但是吉海拿不出,后经过协商吉海拿出自己卡里的仅存的6000多元,都发给工人们,其余的等有钱了再补。于是,在工人陪同下,吉海到ATM机器上取钱。

  到了雨花台区一家银行门口的自动提款机前,吉海正准备插卡,却突然发现取款机里有一张未拔的卡,而且在取款的界面上,吉海查了一下卡的余额,发现卡里有7万块钱。这让吉海兴奋不已,觉得自己真是运气来了,正缺钱就有人给自己来送钱。于是吉海想都没想,就取出了卡里的2万元,然后拔卡走了。

  吉海为何不把卡里的7万元都取走?“我没法修改别人密码,每张卡在ATM机每天的取款额度就是20000,要是在平时我也不会拿人家的钱,但是那天实在太缺钱了,我就见财起意了。”吉海被抓后承认。吉海拿出钱来,把民工的工资都结清了,还多给了工人一些钱,然后把其他的欠款也都还上了,自己还跑到饭馆吃了一顿好的。

  当然,这钱不可能是白拿的。卡主张先生报了警。

  就在警方寻找吉海时,吉海带着2万元现金来自首了。吉海说:“刚拿了别人的钱,我心存侥幸警方抓不到我。但是这两个月来,我心越来越虚。”

  不过,尽管吉海选择了自首,并还了钱,但这并不代表他无须受到法律制裁。日前,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吉海已被雨花台检察院提起公诉。

  (文中人物系化名)

  提醒:“无主”卡,不是你想取钱就能取

  检察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根据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5000至5万),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至20万以下罚金。(吕强盛 记者 陈菲 通讯员 雨检)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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