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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得福利两次结婚未被发现 离婚“卡壳”

2014年07月10日 10:1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导读:因为夫妻曾两次在不同的民政局登记结婚,结果离婚时犯难,被民政局不予受理。最后二人只好向通州法院起诉离婚。

  通州的一对夫妻前后两次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结果离婚时被民政局发现有重复登记的行为不予受理。二人转而向通州法院起诉离婚,但又因婚后购置的房产大幅增值,二人对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3年内3次起诉,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女方分得房产偿还贷款,支付男方房屋折价款55万元。

  案情

  “隐婚”之后再领证

  离婚时“卡壳”

  孙先生与张女士于2003年相识相恋。恋爱期间,二人先后来京就职于同一家单位。

  2007年2月,孙先生与张女士在河北老家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当时两人供职于同一单位,出于工作上的考虑,两人并未向外界透露他们已经结婚,一直处于隐婚状态。2009年6月,孙先生与张女士的单位推出了一系列员工福利,对于结婚的员工,单位将为他们办集体婚礼,并还有一些诸如婚后旅游等福利,两人便又前往朝阳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再次领取了结婚证。

  然而婚后生活却并不像二人想象的那样平静,孙先生与张女士互相猜疑,矛盾不断。2011年7月,孙先生与张女士正式分居,后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民政局工作人员在核实双方有重复登记行为后,并未为其办理离婚手续,并告知其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在准备提起诉讼这一段时间内,双方的矛盾却不断激化,两人婚内购买的位于通州的房产价格大涨,双方无法再次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12月、2012年9月,孙先生两次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张女士均否认了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均驳回了孙先生的离婚请求。一年后,张女士主动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孙先生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先生与张女士互相指责对方存在出轨及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均向法院申请调取对方的股票、基金、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因双方无法就通州房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提出对于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后经司法评估确认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224万余元。

  此外,张女士提出双方于婚内以孙先生的名义在四川成都购得房产一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孙先生则称该处房产系由自己的父母出资,应属父母的财产,且已由父母出售,相应的售房款亦已归属男方父母。孙先生也提出婚内双方以张女士的名义在河北燕郊购得房产一处,应予以分割。张女士则同样辩称该处房产系由自己的父母全额出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房屋亦已出售,售房款亦由女方父母持有。

  调查

  夫妻异地重复结婚

  民政部门为何没立即发现

  经过通州法院法官的调解,今年5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二人位于通州的房产归张女士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张女士负责偿还,张女士给付孙先生房屋折价款55万元,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再无其他争议。这一起因重复登记结婚诱发的离婚诉讼经过3年才终于得以解决。

  北青报记者从民政部门获悉,孙先生与张女士的这种情况目前已经基本不可能发生,之所以会出现重复登记的情况,是因为他们当时两次在不同地方登记的时候还没有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从2012年7月起,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在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只要输入身份证号就能查出登记者的婚姻状况。

  而民政局之所以并未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是因为他们有重复登记的情况,民政部门没法判断他们的哪一段婚姻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他们可以去法院进行诉讼,然后由法院来裁定哪段婚姻有效。

  提醒

  查询婚姻状况须持本人身份证

  据了解,目前,如果想查询本人的婚姻状况,市民只能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县一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查询本人的婚姻状况。本人不能前往可委托他人查询,必须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证明。但想查询他人的婚姻状况是不允许的,哪怕持有他人的身份证也无法查询。

  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凯表示,在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后,一些夫妻可能会想着去查询一下对方的婚姻状况,但根据法律规定,这是不被允许的,虽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需要先到法院立案,然后通过法院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且只能查案件当事人一人的婚姻状况。“如果出现像本案中出现的那种重复登记的情况,一旦出现纠纷,应该去法院进行诉讼,由法院来进行裁决。”(记者 李铁柱)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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