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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偶生贪念入户盗窃 偷鸡八只获刑三年

2014年07月10日 16: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7月10日电 (张志清 杨爽)为偷鸡而触犯抢劫、盗窃两个罪名,并获刑三年以上,拿到判决结果的被告人李跃(化名)在庭上显得出人意料的平静,留下一旁的母亲泣不成声。

  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李跃与何某、谢某经事前共谋盗窃,一同来到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某村一农户的院坝外。通过分工,三人决定由李跃在户外望风,何某、谢某翻墙进入院坝盗窃土鸡。

  何、谢二人入户成功窃得了三只土鸡后,交由李跃藏匿在该农户家一平房房顶上进行看守。该房顶与外界小路相通,中间用一块预制板连接。

  就在何、谢二人再次翻入该农户院坝内行窃时,躲藏在房顶的李跃被路人发现。路人持扁担欲到房顶查看并实施抓捕,为抗拒抓捕,李跃持扁担在房顶与路人对砍数下,逼迫路人退后数步,随后,李跃又捡起砖头投向路人,但出口仍被路人堵住,无法逃脱。

  此时,听见打斗声的何、谢赶来相助,并乘路人不备从后将路人撞倒,致其受伤。李跃则乘乱与同伙携带另外窃得的两只土鸡一同逃离现场(房顶上三只鸡未能带走)。

  随后,三人来到该村另几处农家,采用相同分工方式,入户窃得土鸡三只。

  当晚23时许,李跃带着三人已成功窃得的土鸡先来到该村一公路岔路口,在等待接应仍在继续行窃的同伴时被群众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李跃的辩护人提出,李跃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一个罪名。理由是李跃的暴力未针对失主本人实施,李跃的盗窃已经既遂,并已脱离盗窃现场,在其躲藏过程中被路人发现而与之打斗,暴力行为与先前的盗窃行为在时空上已经隔断,不具备刑法对转化型抢劫所规定的“当场性”要件,故对前后行为应分别依照有关法律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李跃在楼顶藏匿看守土鸡时,其同伙在该户人家的盗窃行为仍在持续,三人在事前就盗窃具有犯意联络,故李跃藏赃并等待接应同伴的楼顶亦可视为盗窃现场的延伸。此外,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的对象并不局限于受害人本人,抓捕人也可能是其他公民。故无论从时空的当场性,还是从暴力针对的对象来看,以上辩解均不能成立。

  李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实施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随后,李跃与同伙多次以翻墙入户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另构成盗窃罪。

  结合其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李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10日向媒体介绍此案时表示,本案的起因源于盗窃几只不值钱的土鸡,但事态却朝着人意想不到的方向在发展,李跃及同伴选择的作案地点为偏僻的农村,且是在深夜时分翻墙入户实施盗窃,较之一般盗窃,社会危害性更大。李跃为抗拒抓捕所使用的扁担、砖头虽不是事先准备,但持扁担与人对砍、扔砖头的行为使他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境地,更使人无法上前一步,说明暴力已达到让人不敢或不能直接实施抓捕的程度。故无论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还是抗拒抓捕采用的暴力程度来看,均符合盗窃罪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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