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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博导诱奸不算犯罪?

2014年07月14日 10:25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厦大人文学院历史系考古专业博导吴春明被指长期猥亵诱奸多名女学生,甚至有女学生因此割腕。而其所在的历史系迅速作出回应要求校方给说法,被网友称为“院系倒逼校方给说法”。12日上午,厦门大学表示已中止吴春明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其招生和指导研究生。(7月13日《京华时报》)

  质疑

  不只是道德瑕疵

  厦门大学的口头表态还是比较硬的,“对师德师风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笔者担忧,对此事的处理能否最后做到言行一致。

  我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担忧,实在是因为相关舆论存在着一些混乱。毕竟大学女生尤其是博士生,早已是有自主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大学教授诱奸女生,与个别中小学校长与中小学生开房在性质上也有区别。但微博上诸多舆论就此将教授的兽行仅仅归结为一种道德瑕疵,令人揪心。

  一些揭露吴春明诱奸女学生的细节显示,他“以教谋色”可谓处心积虑。比如先挑选老家在外地、温顺听话的女学生,借口报账、会务等杂事制造更多接触机会,其间伺机借口严厉批评,脾气顺服便展开下一步行动;比如承诺帮助发表文章,利用反复修改文章的方式增加接触机会;比如以“我们是师生,也是朋友”拉近距离,进而甜言蜜语,诱惑女生。

  实际上,大学教授“以教谋色”的后果同样是十分严重的。污染了学风、败坏了社会风气、让中国高等教育蒙羞且不说,对女生的伤害也是极大的。比如吴春明兽行似乎是长期存在的,所伤害的女生似乎不在少数,多数女生事后只敢怒不敢言;比如深陷其中的女生因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精神恍惚,有的甚至割腕自杀。

  作为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就是要真正做到严肃查处。严肃处理应该到什么地步?如果教授诱奸女生中涉及到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有强奸的细节、有挪用学术公款的细节,就当以法绳之。即便只是违反师德、违反校规校纪,也不能因为是道德、纪律方面的事情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情形表明,过去一些高校对此类事件,喜欢以“桃色新闻”视之,乐于以“掩丑遮恶”的态度对待之。现在看来,恰恰是这种所谓的“理性选择”害了高校的校风,也纵容了个别教师的“兽行”,甚至于反过头来,也给高校教师带来了妖魔化的伤害——君不见流行的“叫兽”称谓乎?

  严辉文

  难以接受“不算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表示,诱奸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是一个民间用语。诱奸是指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如果被引诱的女方年满14周岁且精神正常,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违背其意愿,那么对于实施引诱的一方来说,并不构成犯罪。而对于网友所说,有女生因被吴春明引诱从而割腕自杀的情况,洪道德表示,因为情感、道德方面的缺陷造成对方想不开实施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实施了不道德行为的人并不负刑事责任。洪道德表示,如果女学生所说诱奸属实,那么对于吴春明可以有行政上或者党纪上的处理,但是还不构成刑事犯罪。

  “诱奸不算犯罪”无疑是对诱奸行为的一个放纵,因为一些人就可以大力修炼花言巧语功夫,然后,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了。虽然有行政和党纪上可以处理,但最终难以让人真正的汲取教训。这样的论调不利于保护女性的权益。

  因为“诱奸不算犯罪”,这个“诱”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比如喝酒让人家喝迷惑了,比如用漂亮衣服等诈骗手段都可以算作诱惑,那么,这不是故意的欺诈吗,为什么不能用诈骗罪来论处呢?难道诈骗罪只有诈骗财物才是犯罪吗?这是诈骗色啊。

  现实中,对于对女性的诈骗,我们常用一些行政处罚以及道德谴责来制裁,但是,这样的处罚缺乏刑罚威力,很难让某些色胆包天的人汲取教训。

  期盼我们的专家与学者们对“诱奸不算犯罪”这样的理念进行重新审视,应该研究,应该剖析其危害,尽快纳入到刑罚制裁轨道,以震慑某些情欲肆虐,无所不用的伪君子们。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妇女权益的强度提升,我们的法律应该有所作为,与时俱进,尽快让保护妇女的权益完善起来,别让公民面对“诱奸不算犯罪”这样的现象充满遗憾。

  殷建光

  结论

  膨胀的导师权力是春药

  在最终的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之于吴春明本人以及网帖中的许多描述,我们都不必想当然地妄加评论。

  但是,教授进行诱奸的资本,却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当下我国的教授权力,尤其是导师手中的权力,出现了一个极不对称的“权力图谱”:一方面,教授在治校方面,基本被行政官员边缘化,学校如何治理,根本没有参与的机会和权力;另一方面,教授尤其是研究生导师们,却在治学生方面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甚至可以这么说,导师们把“门徒”的小命都捏在了自己手中。

  当下我国研究生,无论是硕士还是博士,多半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具体来说,广大研究生,没有导师的同意和签字,学生无法参加论文答辩;没有导师的推荐,学生也无法在这一专业中得到一个较好的就业机会,包括由研究生保送博士、由博士到博士后站锻炼的机会。尤其对历史系这样的冷门院系而言,就业情况更是要依赖于导师的资源。弟子们要么选择对导师绝对服从,要么,会被推迟论文答辩,或者毕业即失业。

  导师们的行为是否端正,更多的只能依靠他们自己的品行。遇到有责任心的导师,则可能会上几堂正课,并能正常毕业;遇到一些“叫兽”,则男同学难免成“打工仔”,女同学难免被欺凌。我们也经常听说一些博士是读七八年才毕业的案例,也能够在新闻中读到一些博士因不能如期毕业而选择自杀的故事。

  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地位上的严重不对称,是造成“诱奸”的主因。这样的“诱奸”故事,并非厦门大学的“专利”,而是我国高等院校中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最近比较轰动的例子有:2013年5月份,中央美院教授丘挺妻子试图跳楼被人救下,跳楼原因是,丘挺曾“潜规则”多位女大学生;再比如,某地质大学曾曝光教授要求女学生到其住处“写论文”;此外,某传媒大学也曾曝光博士招生既收钱又潜规则女研究生的传闻……

  叫“潜规则”也好,叫“诱奸”也罢,真正的问题绝非是教授们都有兽性大发的爱好,而是在学术与研究生招生的那一亩三分地里,教授的权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这才是真正的春药。他们手中的权力,有时比学校招生办的权力还要大;他们手中掌握的资源,有时也要比一些行政官员还要多。此语境下,诱奸便会成为常见现象。

  王传涛

  延伸

  一个巴掌拍不响

  对于这一985国家重点大学的劲爆师生性丑闻,许多天真、善良的人的第一反应是,男教授真是太无耻了,严重伤害了女学生的身心,也伤害了人们对大学的美好印象与憧憬,以及厦大在国内外的良好社会声誉。因此,先不管案情具体的事实细节是怎么样的,就直接言辞激烈地炮轰犯事的教授,“禽兽”、“叫兽”、“人渣”之类的词语于是与唾沫齐飞。然而当我们仔细地看完受害学生的网上举报博文后就会发现:若案情属实,吴春明教授固然理当必须立即开除,但我们对此案却不应该光指责他,还应该质疑、批评这些女博士生为何没保护好她们自己。

  为何都读到博士了,年龄一般也得25岁及以上了,以及在明知导师意欲占她们的肉体便宜的情况下,却还是陷了进去。看完爆料者的博文,我们能够发现,这起大学师生性丑闻是十足的互相利用——教授利用了学生的身体,学生利用了教授的职权,因此真可谓心知肚明的赤裸裸互相交易,而且还是很公平的交易。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教授并没有“霸王硬上弓”——强奸,充其量只能说是诱奸——女的半推半就或还很配合。

  客观而言,博导固然有一定的权力故意刁难女博士生,即使博导如此做了,那么她也可以向所在的院系反映,如果院系置之不理,则完全可以向学校反映。一个正派的、有自尊自爱的女人,是应该靠自己的真本事换取所需,而不应该靠出卖自己的色相与肉体换取所需的。

  胡乐乐

  ■三言两语

  ●为人师表的教授不能如此道德沦丧!

  ——丘自立

  ●上大学要小心!

  ——梅过风

  ●当“精神贵族”道德沦丧,公平公正让位于“潜规则”,应反思:现有教育体制是否给予教授过多的生杀大权?高校是否应对教师进行道德监管?科研经费又何以滋生腐败?让缺失的道德回归,才能让人们对教育有起码的敬畏。

  ——人民日报

  ●在价值沦丧、物欲横流的当下,肾上腺激素主导了人的一切,教授只是一件华丽的外套。更深层原因是:当追求特权成为全民癌症,在痛斥贪官之时,人们对贪官裸露的巨额财富和妻妾成群的腐败生活由衷艳羡,继而暗恨自己无法成为贪官,并将手中所有的权力疯狂变现。

  ——石述思

  ●我们期望在严查严惩的同时,让学生的权益得到最大维护,使她们所受到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李云杰

  ●其实,从现行的刑法来看,此种行为无罪,只能是站在道德的高度进行谴责。具体到该事件涉嫌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罪的构成行为要件均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违背妇女的意志。然而诱奸显然不等同于暴力胁迫,而且女大学生为成年人,有权处分自己。

  ——延法苏

  ●高校为何频频出现这样的闹剧呢?希望调查结果能及早公布,还高校一片净土。

  ——辛博

  ●比官员腐败更可怕的是学术腐败、学者堕落。

  ——齐墨寒

  ●现在女大学生还那么容易诱奸?而且还是名校的博导和学生之间,智商都不会低到哪里去,恐怕事情没那么简单,未必是博导一个人的错。

  ——张辉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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