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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肃州区粮油仓库董事长受贿10万 一审获刑10年

2014年07月15日 09:12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身为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李某,在任职期间先后三次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并在中心粮仓粮食出售中给行贿人所在公司予以照顾。昨日记者从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获悉,李某因构成受贿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李某原为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公司董事长。早在2003年李某就被肃州区人民政府任命为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主任,企业改制后李某成为公司董事长。2013年12月25日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审查查明,李某涉嫌受贿的款项有三笔共计10万元:第一笔在2008年5、6月份,李某在办公室接受经营自然人性质公司韩某某的现金2万元后,应其要求,给其销售了肃州区粮油仓库公司的陈粮小麦1000余吨。第二笔在2009年9月,李某以肃州区粮油仓库公司名义借给韩某某2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为表示感谢,韩某某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6万元。第三笔在2013年7月份,李某在办公室接受韩某某现金2万元后,应其要求,给其销售了肃州区粮油仓库公司的进口小麦3000吨。

  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政府任命的国有控股公司负责人,利用其职务便利,给酒泉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生意上的关照,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韩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2014年6月11日,该案一审在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因受贿10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 (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宋芳科 实习生 齐玲霞)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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