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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入村进巷” 推动社会法治“入心”

2014年07月18日 11:1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推介会举行。作为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务推广月活动的重头戏,推介会通过推介法律服务产品、签约服务重大项目、宣传介绍法律服务工作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展示了一批由司法行政系统和中山律师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前,中山市很多镇区开始试水政府采购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将专业法律服务引入社会治理,并协助基层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领域依法行政。

  政府的一大职责是提供公共服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政府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蜕变,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公共服务供给。

  在一段时期内,各地公共服务供给偏重于满足群众的生理需求,比如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社会救济、就业服务、养老保险等。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人们在生理需求得到满足之后还要逐渐满足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等较高层次的需求。满足人们的安全需求,公共法律服务是必不可少的。

  随着贫富分化加剧、社会价值多元,焦虑、浮躁、不安全感、行为失常等现象逐渐增多,“强权公理”现象时有发生,很多专家判断我国已经步入“风险社会”,社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结构性紧张”。这时候,为公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可以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解决各种纠纷,减少和避免传统的暴力、上访、围堵等行为发生,既提升了公众幸福感,又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子。

  有人说,法律服务是一种私人服务,而非公共服务,买单的应该是私人而非政府。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的分野,在于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一项服务如果“无利可图”而难以由市场提供,那么就属于公共服务,只能由政府来供给。有一些法律服务,比如因私人事务请个律师,就属于私人服务,应由个人掏腰包。还有一些服务法务,比如人民调解、法律宣传等,就具有公共性,应由政府来买单。

  具体到中山,要建设“和美之城、幸福中山”,提供必要的公众法律服务就显得尤为必要。随着中山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对公共服务有了新的需求,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建设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成了广大市民的迫切要求。同时,持续增长的公共财政收入也为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保障。可以说,构建“半小时法律服务圈”,市民有期待、有需求,政府有责任、有能力,这标志着中山公共服务层次的跨越与升级。

  构建“半小时法律服务圈”,公共财政看似多花了一些钱,但这有助于将矛盾纠纷扼杀在摇篮之中。相较于“事后维稳”耗费的巨资,“事前维稳”所花的钱要少得多。而社会和谐稳定,也将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江城客)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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