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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自泸交通肇事案致7死23伤 肇事司机获刑7年

2014年07月18日 13:25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庭审现场

被告人确认判决结果,称不上诉

  今(18)日上午9点半,“12·8”成自泸高速7死23伤车祸案在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正以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仁寿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肇事司机王正获刑7年。

  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正驾驶车牌号为“川A·L306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牵引川A6832 重型半挂车装载73980千克煤灰,超载45300kg,从宜宾沿成自泸高速驶往成都。当日下午3时 50分许,车辆失控,连续碰撞前方多辆汽车,造成7死23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同时造成包括肇车在内的18车受损。

  面对指控 王正表情凝重几度落泪

  庭审现场,聚集数家媒体。众多受害者家属及肇事者家属在旁听席入座,而王正妻子李万香则选择了靠窗的一角座位,对于记者提问及镜头均进行回避。庭审开始,公诉方宣读起诉书。四川新闻网记者注意到,当公诉方提到事故伤亡情况及被诉交通肇事罪时,王正几度落泪,而妻子李万香则表情木讷,目光紧盯被告席上的王正。

  面对公诉方问及事故原因,王正称因超载踩刹车来不及了。而王正也称自己知晓加装货物超载违规,但称,“公司要求的,说违载算公司的。”

  法庭指控 超载及车辆安全隐患被告负全责

  法庭上,公诉方指控,事发时,被告王正所驾驶车辆严重超载,且车辆制动片不符国家标准造成制动效果减弱,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事故,致7死23伤。

  公诉方认为,被告王正对于此次事故担负全责,其他伤者、死者不承担责任,并以交通肇事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举证质证阶段,对于公诉方超载举证,王正表示无异议。不过,辩护人称,王正超载行为与公司方及雇主有密切关系,“超载是公司方要求,公司及雇主也从未进行过安全教育,公司也表示超载造成的扣分罚款由公司承担。”

  对于事发时的经过及事故现场,被告及辩护人均无异议。

  而对于量刑,公诉方提出,被告造成惨烈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虽有投案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请求法庭顶格处罚。辩护人认为,王正尽管过错重大,但具有多方面原因,其公司管理方、雇主、高速管理等多个责任方均有责任,王正应该从轻处罚。

  而此时,王正止不住地抽泣。

  法庭宣判 被告王正获刑7年

  庭审最后,主审法官提出,被告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于法庭最后称述,王正表示没有话要陈述。不过,在法庭质证阶段,王正曾表示,“对不起死者、伤者家属。”

  审结终结,法庭休庭后进行当庭宣判。经过合议庭审议,王正构成交通事故罪,有自首情节,但情节恶劣,不足从轻处罚。法庭宣判,王正获刑7年。

  引申案件 另行立案提起诉讼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2013年3月,彭东彬购买了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羡志民 任法人代表的“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雇请郑勇全权管理该车,并请驾驶员王正驾驶该 车。同年12月8日,王正驾驶车辆加装规定质量的粉煤灰后,又到何强的粉煤灰中转站非法加 装粉煤灰,而后酿成事故。

  而今日上午,本次庭审仅就被告人王正的刑事部分进行审理,民事诉讼部分将由受害者另行 提起诉讼。除此,彭东彬、羡志民、郑勇、何强四人在车辆管理运输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 规定,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另案追究四人刑事责任。

  另外,关于伤亡者及受损车辆的索赔,目前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已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汇总相关诉讼信息,连同对相关责任人及部门进行追责索赔。(记者 杜玉全 摄影报道)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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