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数万为未婚妻治病 对方出院后即悔婚被起诉
未婚妻李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大龄男青年张某花费数万元为其治病,谁知女方出院后即悔婚。张某及家人气愤不已,诉诸法院追讨医药费。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由李某家返还给张某家2万元左右。
1985年出生的张某是启东市海复镇人,年近30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2012年,张某经人介绍结识了同镇的16岁姑娘李某。李某自幼身患严重心脏病,但因家境十分贫寒一直未能很好治疗。虽然两人的年龄相差近十岁,但在媒人的热心撮合下,张某和李某两家人一来二往,双方很快订婚并按本地习俗行彩礼。
之后,两家人考虑到两人未来的结婚和正常生活,双方商定由张某家出钱供李某到上海医院看病。经治疗李某的病情有所好转,而张某家为李某治病前后花费数万元,可谁曾想,李某出院后没有多久,就悔婚了并退还彩礼,张某和家人认为李某全家是过河拆桥、忘恩负义,在气愤之余多次向李家催讨为李某花费的看病钱,催讨无果之下将李某全家告上法庭。
庭审中,张某认为李某花钱看病是冲着李某将来能嫁给他,而李某悔婚按常理就应该返还4万多元医疗费。李某辩称其当时尚未成年不可能决定自己的终身大事,其父母也不存在包办婚姻,她与张某之间只是普通朋友关系,还坚称张某是自愿出钱为其看病,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其无需返还该款。
承办法官认为,李某和张某非亲非故,从生活常理角度,张某家愿意花费巨资为李某治病,主观上是基于李某未来与张某成婚,张某家出钱为李某治病,从法律关系看,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李某未来没有与张某成婚,那么这种赠与应当解除,李某作为受益人有义务返还给男方为其支付看病钱,这也符合一般公平和正义理念,否则的话,张某就会 “人财两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已用化名)(记者 马超 通讯员 吴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