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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流溪河林场原场长李进受贿百万获刑7年3个月

2014年07月23日 11:1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流溪河林场原场长李进因受贿107.5万元,被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刑,鉴于李进有检举重要涉案人员等情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

  2012年至2013年,广州林业和园林系统爆出腐败窝案。据广州市纪委通报,涉案13人中包括曾担任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案发时已转任从化市市长的郭清和。

  每逢节日必收礼“过节费”达35万

  39岁的李进,研究生文化,原任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流溪河林场场长兼副书记(正处级)。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李进在任大岭山林场场长、流溪河林场场长期间,为承接林场工程的一家景观园林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分12次收受其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

  这12次贿赂都发生在春节、中秋节的前一天,从2007年至2012年连续6年间,每逢春节、中秋,刘某都会邀请李进在从化市南海食街吃饭,吃完饭后都会将装有1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现金放在塑料袋中送给李进。

  法院还审理查明,2012年,李进在担任流溪河林场场长期间,为承接林场工程的施工方负责人温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分6次收受温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2.5万元。

  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李进在其自家小区门口收受了温某贿送的一个茶叶袋,里面放有20万元人民币。此后,李进又先后5次收受贿赂款共计32.5万元。

  在2008年至2010年,李进在担任大岭山林场场长期间,为承接林场规划设计项目的侯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分3次收受其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检举构成立功获得从轻判决

  庭审中,李进对指控的受贿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收受的贿赂款很多用于接待领导,案发后没有退赃。李进认为自己构成自首,积极配合调查,对揭发广州市园林系统腐败案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法院对其在10年以下量刑。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进受贿罪名成立,量刑上,依法应当对其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李进具有自首情节,且在被调查期间检举揭发了从化市原市长郭清和、流溪河林场原副场长温玉区等人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徐鸣)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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