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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3年查办贪污贿赂案237件363人 查处处级干部6人

2014年07月23日 13:1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2011年至2014年7月惠州全市检察机关查办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37宗363人,其中重点查办了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43宗、贿赂案件121宗150人,查处处级干部6人、科级干部41人。22日,惠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

  3年多时间以来,反贪污贿赂工作卓有成效,但仍存在检察机关收到举报的贪腐案件线索质量不高、侦查取证手段科技含量不足等问题,面对贪污贿赂犯罪日益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局面,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多部门合作,建立共享信息资源的平台。

  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300多万

  据市检察院检察长陈华贵介绍,2011年以来,全市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237件36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319.91万元。其中,2011年立案38件61人,2012年立案83件111人,2013年立案71件110人,三年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人数与此前同期相比增幅为63%,起诉到法院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有罪判决率为100%,今年1至7月,共立案侦查45件81人。

  在做到“有案必查”的前提下,惠州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和贿赂案件。2011年以来,共查办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43件,占立案总件数的18.1%;共查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47人,其中处级干部6人,依法查办了原市发改局副局长廖庆华、惠阳区副区长刘毅峰、惠东县副县长庄伟平、惠东县委常委、统战部长黄祝南等案件;共查办贿赂犯罪150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1.3%,与此前同期相比,所占比例提升了14%。

  惠城区贪污补贴案获评省精品案件

  陈华贵称,举报—侦查—预防“一条龙”工作机制是惠州检察工作特色。办案中,全面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三书一制度”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惠州检察机关始终把案件质量作为反贪办案的生命线,强化“精品意识”,提高办案质量。2011年以来,市检察机关共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12件304人,移送起诉率为99.7%(按人数统计,下同),公诉部门审结174件257人,其中提起公诉164件244人,起诉率为94.9%,继续保持多年没有错案和无罪判决案件的记录。

  惠城区检察院查办的该区财政局刘伟等3人贪污“汽车下乡”补贴案,被评为全省反贪2011年度“十大精品案件”,市检察院查办的原市发改局副局长廖庆华受贿案、惠东县政协副主席陈伟川贪污案被评为全省反贪“优质案件”。

  ■问题

  办案人员查询信息要跑好几趟

  惠州的反贪污贿赂工作取得了出色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多次参加调研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练伟光说,检察机关收到举报的贪腐案件线索质量不高。比如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贪污贿赂问题的线索内容过于笼统。陈华贵说,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致使近年案件线索明显减少,案源不足成为制约办案的主要问题。

  面对贪污贿赂犯罪日益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局面,练伟光说,惠州检察机关现有的侦查技术装备、侦查手段跟先进地区比较相对落后,比如检察机关需要查询调查对象的户籍、房产、车辆、通讯等信息资料,须求助于其他有关部门,耗时费力,且容易泄密。

  来自市纪委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建忠说,办案人员查找证据往往要跑好多趟,费时费力,比如查询户口,需要去相关部门跑几趟,查询房产也需要跑好几趟,希望能够有绿色通道,为办案提供便利。

  除了办案费时费力,办案人员还会受到阻力干扰,陈华贵提到,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认为办案影响经济发展、损害单位形象,出现了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现象。

  ■建议

  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保护举报人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陈仕其称,要加强办案机制建设,提高办案水平,通过深化检察机关改革,不断探索,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机制,使办案制度化、科学化。

  面对目前举报线索不多的局面,市人大建议,拓宽反贪污贿赂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及时公正处理群众举报的线索,完善和落实举报人保护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案件线索的积极性,还要充分发挥办案机关的主观能动,在惩治和预防工作中发现和挖掘线索,拓展案件来源。

  张建忠建议尽快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市人大内司工委建议检察机关尽快向上级提出请求,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法院、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社保、房产、银行、电信等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侦查工作效率。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巫民惠建议,建立健全与辩护律师的沟通联系机制,尊重和保障律师会见权、辩护权,确保规范执法、办案安全和取证合法性。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曾学智是一名律师,他建议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实现执法的规范化和公开化,充分保护辩护人的辩护权,要客观科学看待考核目标和指标,不能因为“运动式”执法而导致标准不一。(南方日报)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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