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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息事宁人“无罪变死刑”也是徇情枉法

2014年07月23日 15:00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据报道,1996年8月,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村民周继坤等五人作为嫌疑人被抓。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当庭翻证,法院本已决定宣告五人无罪,但因为被害人周继鼎服毒自杀,“人一死,麻烦就来了”,阜阳市中院重新复议该案后,判处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澎湃新闻网 7月22日)

  仅仅因为被害人“以死相逼”,担心“麻烦”,在案件基本事实、证据都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案件的判决便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逆转——从此前“众口一词,应该无罪”,急转为有罪判决,如果相关报道属实的话,这显然又是一起十分荒诞的“疑罪从有”案例。

  类似这样因忌惮被害人方面制造麻烦、为“息事宁人”而进行判决的案例,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其实并不罕见。此前媒体就曾报道过这样的案例:河南叶县农民李怀亮因涉嫌杀人于2001年被逮捕,但一直都因“证据不足”而一再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于长期未被判决,“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法院为了“息访”,居然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一份“死刑保证书”,“承诺”判李怀亮死刑。

  司法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裁判、“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而不能屈从于任何包括“被害人以死相逼”在内的外在压力,面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疑案,只能“疑罪从无”,而决不能“疑罪从有”。这种背景下,各种“息事宁人”式徇情枉法判决依然,个中原委,除了法院表面主观上的怕“麻烦”心理之外,现行司法体制客观上存在一些不合乎司法审判规律的缺陷弊端,无疑也是其中不可忽视的深层背景。

  留意一下上述案件的详细改判过程,不难发现,该案最终所以从“无罪”判决被改为“有罪”,其实并不是办案法官独立做出的,甚至也不是法院自身独立做出的,而很大程度事实上是外部力量干预介入的结果。据悉,“周继鼎服毒自杀事件发生后”,“阜阳市将情况上报安徽省政法委,省政法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批示,随后阜阳市委两位主要负责人也先后进行了批示”。而囿于这种外力干预介入下的改判过程,一旦法院、法官不能独立自主地裁决案件,其当然也就不可能、也没必要真正为审判质量负责了。事实上,这也正是此前佘祥林、浙江叔侄杀人等冤案之所以铸成,而且即使在纠错之后也仍然很难追究具体责任人枉法裁判责任的一个重要体制背景。(张贵峰)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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