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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变死刑”拷问枉法判决成因

2014年07月23日 15:38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1996年8月,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中,周继鼎的女儿周翠菊被砍身亡,之后村民周继坤等五人作为嫌疑人被抓。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当庭翻证,法院本已决定宣告五人无罪。但因为被害人之父周继鼎服毒自杀,“人一死,麻烦就来了”,阜阳市中院重新复议该案后,判处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澎湃新闻网7月22日)

  仅仅因为被害人之父“以死相逼”,法院的判决便发生了180度的大逆转——从此前的无罪判决急转为判处嫌疑人死刑,这显然又是一桩极为荒诞的司法恶例。其实,法院因忌惮被害人方面制造麻烦,为“息事宁人”而进行枉法判决的案例,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此案,也不是最为荒诞离奇的。如此前媒体就曾报道过这样的案例:河南叶县农民李怀亮因涉嫌杀人于2001年被逮捕,但一直都因“证据不足”而一再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于长期未被判决,“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法院为了“息访”,居然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一份“死刑保证书”,“承诺”判李怀亮死刑。

  司法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也不该屈从于任何外来压力;而法院在面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疑案时,也只能是“疑罪从无”——这些都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的道理,而是最简单的司法常识。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地方法院罔顾基本事实的枉法司法判决却依然层出不穷,究其根本,除了法院怕“麻烦”的心理之外,关键在于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着某些制度性缺陷。例如,一些地方性权力在司法审判中作用过大,不受外力干预的司法审判权尚未得到充分保证,法官缺乏真正独立的办案权责……

  细究上述案件的改判过程不难发现,该案之所以从“无罪”改判为“死刑”,决定权不在办案法官,也不在当事法院,而是来自外部某种权力的干预。据悉,被害人之父周继鼎服毒自杀事件发生之后,阜阳市将情况上报给了安徽省政法委,对此,安徽省政法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批示,随后阜阳市委两位主要负责人也先后进行了批示。囿于这种外力干预、介入下的审判,枉法改判便会成为一种可能。事实上,这也正是此前佘祥林、浙江叔侄杀人等冤案之铸成后,很难追究具体责任人枉法裁判的一个原因。

  “无罪变死刑”,枉法判决的成因值得拷问。要想根本防止消弭“息事宁人”式徇情枉法裁判的出现,关键在于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充分保障法院独立自主行使审判权,并实现办案权责统一的司法体制。这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明确要求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张贵峰)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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