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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给零花钱为诱饵诱奸幼女致其怀孕获刑

2014年07月23日 16: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福建省长汀县一男子以给零花钱、手机为诱饵,两个月内竟多次奸淫13岁的初一女生。今天,长汀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生于2000年7月的小虹(化名)是个留守儿童,因其父母在外地打工,她平常租住在离学校不远的地方,周末才回村里婶婶的家居住。年近50岁的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小虹同村,两家相距不到一公里,平常小虹还亲切地称王某为“堂叔”。然而,王某因看到小虹长的亭亭玉立,竟然色胆包天,把罪恶的魔掌伸向自己的同宗侄女小虹。2013年11月至12月间,他趁小虹放学、上学途中及家中无监护人看管之机,以钱财引诱等方式,先后六次在濯田镇山田村的杨梅坑半山坡、烤烟房等地,与小虹发生性关系。每次,王某都会给小虹一些零花钱,并曾许诺会送手机给她,但担心小虹家里人问手机的来历,就没有送手机。

  2014年春节期间,小虹的父母带小虹到江西省探亲期间,发现小虹已怀孕一个多月,遂带小虹回长汀报警。2月13日,被告人王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2月16日,小虹在医院进行引产手术并产下一婴儿胚胎。经医学鉴定,王某是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钱财诱骗的方式,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造成被害人怀孕的后果,应当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陈立烽 曾昭辉)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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