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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庭长:信息公开越充分 偏颇之词影响就越小

2014年07月25日 07:17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金华吴俊东案……近年来,一些案件当事人宣称自己“见义勇为反被诬陷”,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有的媒体对法院判决作出负面评价,得出社会道德滑坡的结论。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等四个典型案例展开说明。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表示,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司法裁判要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

  张勇健认为,日常生活经验对于司法裁判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更重要的是,它确实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也不能回避的一种手段。“法官与社会不可能相脱离,人情与法理也不可能截然排斥,司法裁判说到底是一种人性良知的判断。”

  张勇健指出,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推理、作出判断,须注意两点:一是一定要结合既有证据全面综合考量,日常生活经验往往是既有证据的辅助,有可能补强既有证据,也有可能削弱既有证据的证明力,但无论如何,都要结合既有证据来考虑日常生活经验,不宜先入为主。二是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结合起来,要鼓励、引导、发扬社会主义道德。“前几年的彭宇案,从证据看,彭宇确实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一审判决在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上并无错误,在审理结果上也并无不当,但为何会引发争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

  信息公开越充分,偏颇之词影响就越小

  最高法公布的四起案例触及了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这一话题,涉及新闻伦理、职业操守、司法程序的特殊性、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护,也涉及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信息公开越是充分,偏颇之词、一面之词的影响就会越小,混淆视听的信息大行其道的机会就越小,这在自媒体时代更是如此。”张勇健说。

  张勇健认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也是抵御一些不当舆论的影响、确保公正独立审判的重要资源。进一步提升法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写作等各个方面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也是确保公正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题中应有之义。(记者 徐 隽)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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