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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带女友开房被情敌砍伤 告酒店索赔百万被驳回

2014年07月25日 09:08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追踪报道

  男子带女友开房

  被女子前夫前男友刺伤

  封先生带女友到澄江抚仙湖边的悦椿度假酒店住宿,却被女友的前夫及前男友混进酒店房间刺成重伤。这起刑事案件了结后,封先生以酒店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为由,将悦椿酒店告上法庭,索赔100余万元。近日,澄江县法院一审驳回封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情

  男子带女友开房被刺伤

  封先生于2013年7月11日晚上带着女友管女士,到抚仙湖边的悦椿度假酒店开房住宿。12日凌晨零点10分,酒店服务员打开房门,突然有两名男子闯进了封先生和女友住宿的房间。进门的两名男子一个是管女士前夫陈某,另一人是管女士前男友张某。陈某和张某对封先生及管女士辱骂殴打,陈某还用刀刺向封先生的背部。

  受伤的封先生下身瘫痪,被鉴定为重伤,达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案发后,澄江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各判处陈某及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陈某、张某分别赔偿封先生81万元和45万元。

  封先生认为,对他实施伤害的陈某和张某二人,是在酒店服务员打开房门以后,才得以进入房间。封先生为此将悦椿酒店也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案件一审开庭,封先生代理人提出,事发当晚,酒店工作人员在未查明外来人员身份的情况下,擅自将封先生入住的房间门打开,才导致了陈某和张某对封先生实施伤害。事发后,酒店工作人员没有及时阻止,也没有及时报警,任由两人实施伤害行为。封先生及代理人认为,酒店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其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酒店方代理人则在法庭上提出,事发前,封先生没有在房门上挂免打扰牌,酒店已经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酒店方表示愿意服从法院判决,如法院判决酒店有一定的责任,酒店会承担。

  一审

  酒店不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澄江县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入住酒店的客人都希望酒店对其信息进行保密,如果客人事先有交代不能向任何人透露入住信息,酒店方应严格保密。封先生及女友入住悦椿度假酒店,酒店工作人员在杨某的欺骗下,将房门打开,导致杨某、陈某实施了伤害行为。法院一审认为,悦椿度假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只有在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或不能确定谁是第三人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澄江县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本案已确定侵权的第三人为杨某和陈某,且第三人已向封先生赔偿了126万元,并且全部赔偿费用已履行,悦椿度假酒店不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澄江县法院以此驳回封先生的诉讼请求。昨日,封先生拿到判决书,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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