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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酒被领导拍脑袋 为报复买刀将其砍伤被判刑

2014年07月25日 11:0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常言说得好:冲动是魔鬼。近年来,在中山第二人民法院审结的故意伤害案中,有相当部分都是外来年轻工人一时愤恨,对他人痛下杀手,不仅伤害别人,最终自己也身陷囹圄。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宗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两名“90”后被告人都是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后,便买刀砍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

  1

  被同事辱骂买西瓜刀报复

  被告人贝某晨,男,1993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1月12日上午8时许,贝某晨与工地同事周某滔在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苏某来商住楼工地处因琐事而发生争执后,在该工地路边摊档处购买了西瓜刀一把并返回工地地下车库处,趁周某滔不备,持该西瓜刀砍伤周头部、背部等处后逃走。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滔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贝某晨的工作单位赔偿被害人周某滔医疗费45000元。2014年2月28日,公安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黄姚镇巩桥街一网吧内将被告人贝某晨抓获归案。

  贝某晨回忆称,当时自己在工作,因工作事情被对方用粤语谩骂,对方还强行关闭自己使用的电源,自己觉得很气愤,遂跑到路边摊贩处买了一把长约40厘米的西瓜刀,去砍对方。

  法院认为,被告人贝某晨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贝某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贝某晨的工作单位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故对被告人贝某晨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

  2

  喝酒被拍脑袋砍伤领导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海,男,1992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3月22日晚8时许,韦某海在中山市黄圃镇马安村新港渔村吃饭期间,与被害人吕某强(其同事,上级领导)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持菜刀在黄圃镇兴马路一住宅门前将被害人吕某强砍伤后逃离现场。稍后,被告人韦某海在黄圃镇马安村一旅馆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韦某海称,自己原在天津一科技公司工作,被派到中山协助进行工程安装,当时公司十几个人在一起吃饭喝酒,大家都喝得差不多。吕某强喝多了,用手指指着韦某海,并用手掌拍打他的后脑勺,还说“拍你又怎么样”。韦某海很生气,遂跑去买刀进行报复。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海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韦某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韦某海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记者 郑平 通讯员 李世寅 李肖霞)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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