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小区外坟头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院判其败诉
2014年07月28日 09:25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业主陈女士以小区外仅20米处有一坟头,影响心情为由,拒交物业费。今年5月,物业公司将陈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其给付已拖欠1年的物业费2000元。近日,房山法院判决陈女士应缴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称,公司为被告陈女士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陈女士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至今已拖欠一年。故起诉要求陈女士缴纳物业费2000元并支付滞纳金200元。
陈女士称,小区外、离自家仅20米的地方有一处坟头,这非常影响自己心情和生活。“小区里的路灯也不亮,微弱的跟鬼火似的,每次走在小区里都心惊胆战,我当然拒绝缴纳物业费。”陈女士还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陈女士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享有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力,陈女士作为该小区居民,理应支付相应费用。但对物业公司要求陈女士缴纳滞纳金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为,陈女士的抗辩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判决陈女士给付2000元物业费。(记者 杨凤临)
【编辑:杜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