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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长乐4人堵路讨薪并殴打民警被判刑一至两年

2014年07月28日 11:14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去年8月26日,203省道长乐营前街道一企业大门口,谢某刚等人以讨薪为由,拦阻过往车辆,造成严重交通堵塞并殴打民警。日前,长乐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在事件中起关键作用的4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全部认罪,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意。

  被欠薪后堵路

  2013年1月,福州市某建设公司承接了营前某企业的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的模板施工部分分包给被告人谢某刚。2013年8月26日下午,谢某刚提供了一条长约10米的横幅,与被告人谢某胜煽动40多名未拿到工资的民工,以讨薪为由,把横幅拉到该企业门口203省道上堵路、拦车,后堵在该企业大门口。

  次日上午,谢某刚、谢某胜组织民工举横幅从营前该企业步行到长乐市政府信访局上访。途中,谢某胜、胡某、田某指挥民工在路面上分散行走,当队伍行至营前高速桥下时,田某指挥民工一字排开坐在路中央休息,不让车辆通行。

  在劳动局、工程承建方组织人员核发民工实际工资期间,被告人谢某刚、谢某胜于2013年8月28日下午,再次组织民工在营前该企业门口203省道上堵路、拦车。公安民警劝阻时,谢某胜、胡某、田某不听劝阻,带头继续拦阻过往车辆,胡某、田某还带头殴打公安民警,致2名民警王轻微受伤,并因此造成交通堵塞约40分钟。

  当日18时左右,谢某刚又一次组织民工采取举横幅及边走边堵路的方式,沿203省道往福州市区方向继续扰乱交通秩序,并在仓山城门殴打执勤民警,致使民警轻微受伤。

  带头堵路者获刑

  本案审判长黄秀凤认为,被告人谢某刚、谢某胜、胡某、田某连续三天、四次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庭宣判后,谢某刚告诉记者:“我没读多少书,是个法盲,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采取这样极端的手段保护自己,都是自己太无知了,凡事不需要那么冲动,应该用合理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

  主审法官说:“虽然本案事出有因,我们予以同情,但对此类行为我们是坚决严厉打击的,本案是一个惨重的教训,民众寻求正当权益应该通过以下两个主要途径:一个是向劳动保障部门寻求帮助,一个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记者 徐文宇 通讯员 陈瑞衡)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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