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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将建公安与城管协作机制

2014年07月31日 10:4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7月30日,珠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条例”)进行第三次审议。《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建立公安城管执法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阻碍城管执法的行为。”

  复发违法行为视作新违法处罚

  《条例》总则第九条对执法原则进行补充规定,明确城管部门与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对城管部门执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范围,《条例》补充规定,要求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并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珠海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立法调研期间发现超面积经营、乱摆卖及超出规定时间施工等违法行为具有查处后易反复的特点,对这些违法行为,《条例》修改后明确规定可视作新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对处罚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联系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而影响执法的,《条例》补充规定城管部门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城管部门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后即视作法律文书送达。

  增加违法当事人诚信管理措施

  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智斌表示,目前珠海市对于违法建筑、违法装饰装修等行为的查处缺少必要的手段,执法力弱,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需赋予执法部门更有效的执法手段,加大 对正在实施的违建行为的查处力度。

  《条例》补充规定,当事人不按要求停止违建行为的,城管部门可扣押相关建筑材料、物品、工具和设备,查封施工现场;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城管部门应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予以制止。

  《条例》保留了城管部门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违建施工用电、用水的规定,但补充规定断电断水仅限于正在施工的单位,不对生活建筑使用。

  此外,《条例》补充了诚信管理措施,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改造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部门可通知社保、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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