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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推翻舟山沉船事故报告 称政府批复程序违法

2014年07月31日 15:06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舟山沉船事故有了最新进展。7月23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推翻了舟山市政府认定的事故调查报告。

  本报5月8日报道,2012年3月13日6点30分,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舟山六横岛龙山船厂进坞时沉没。船上共有船员及船厂修理工等40名中国人,其中32人获救,1人遇难,7人下落不明。

  事发后,舟山市政府授权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沉船事故调查报告,将事件认定为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2000万元。

  报告同时认定, “船长王火平与龙山船厂副总经理陆永其涉嫌违反刑法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舟山人民政府表示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

  2013年10月,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王火平与陆永其移送审查起诉。船长王火平对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批复持有异议,将舟山市政府起诉至法院。

  案件开庭时,陆永其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陆永其的代理律师张起淮表示,该船沉没是因为船身更换甲板时打开了4—5个口子,导致该船入水点很低,在口子没有被封上的情况下作业导致进水。

  7月23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舟山市政府作出的对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的批复,理由是舟山市政府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事故调查组成员在涉案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且批复内容不完整,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法院同时要求舟山市政府在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沉船事故报告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据张律师表示,这是国内法院首度撤销海难事故调查报告。(记者 王巍)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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