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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陪领导喝酒摔伤死亡 公安局要求家属放弃追责

2014年08月08日 07:24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安徽祁门县的一位民警在陪领导学习交流后,喝酒摔伤不幸死亡。当地公安局以“因公牺牲”的名义赔偿130万元,死者家属要求公安局调查事实真相,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而公安局却要求家属放弃追责。事情真相究竟如何?

  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安徽祁门县金字牌派出所民警朱璘意外身亡,朱璘的父亲朱春久至今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我孩子不喝酒,其他人都好好的。近路不走,走远路。为什么把送人放在第一,把救人放在第二,这明显是漠视生命。”

  今年1月8号, 29岁的民警朱璘跟随金字牌派出所教导员康光辉等人到闪里派出所交流学习。根据祁门县公安局事后调查,当晚,闪里派出所在铜锣湾土菜馆宴请康光辉朱璘等五位民警,酒桌上共有13人,除司机、值班民警外,其余8人喝下了“古井原浆”白酒6瓶、啤酒11瓶。祁门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张为民介绍,“喝了酒”的朱璘从楼梯上滚落,当场昏迷:“由于朱璘饮了酒,发生了这个情况就及时把他抬到警车上去了,抬到车上之后,从当时的情况看没出现明显的出血啊什么的,在这种情况下民警就驾车把他往医院里送,后来发现情况比较严重,当天在我们县人民医院,第二天就送到我们市人民医院救治。”

  6月13号,朱璘去世。张为民说,在朱璘摔倒的第二天,祁门县公安局便介入了调查:“事情发生当天晚上,我们县公安局、纪检委、纪委就启动了一个调查程序,随后我们县的县纪检委和我们公安局纪检委组成了一个联合调查组对整个实情情况进行调查,能够证实当天参加的8个人饮了酒包括朱璘在内,具体每个人饮的数量无法准确判断出来,但是饮酒肯定存在。”

  对于朱璘是因为喝酒而出事的说法,朱春久至今都不认同:“我儿子在家也好在其他场合也好都是不怎么喝酒的,在家里是滴酒不沾的,他对酒不感兴趣的,没有抽烟喝酒这些不良嗜好。到那边去,怎么那天晚上酒就喝多了,就跌了。其他的十多个人都好好的,所以我对他们这种调查通报很质疑,很不相信。自己的儿子,做父母的是最了解的。”

  除此之外,朱春久指责,在出事之后,民警先将教导员康光辉送回金字牌派出所休息,再将朱璘送医而延误了治疗时机:“近路不走,走远路。为什么把送人放在第一,把救人放在第二,这明显是漠视生命、没有人性的表现,按常规来说,当时这个事出了应该马上打120,老百姓都会这么做,警察这么做应该是不成问题的,他们当时为什么120也不打,也不向局领导汇报,他们的动机到底在什么地方?”

  而祁门县公安局则表示,虽然绕道回了金字牌派出所,但并没有耽搁救人:“为了让一个值班的清醒的民警一块把他送到医院里去,因为朱璘身材比较高大,喝了酒的民警再到医院去肯定是不妥,总体过程是没有耽搁的。这个时间从出发的地方有调查组调查整个情况,也有监控,高速监控,到医院路上都有监控。”

  5月20号,祁门县纪委、县监察局对包括康光辉在内的涉事民警做出处理决定:“一个是金字牌派出所的教导员,一个是闪里派出所所长郑晓武分别按照党纪和政纪处理,党纪就是两个人都是党内严重处分,行政上都是撤职处理。一个是因为违规超标准接待,另一个是管理队伍管理不善。”

  朱春久说,在朱璘去世之后,他找到祁门县公安局沟通赔偿事宜时才得知有这样一个处理决定。他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避重就轻:“用了超标准接待、管理失责来处理肯定是轻的,如果当时用工作期间组织民警饮酒致民警死亡肯定是要从重的,按照公安部5项禁令工作期间组织民警饮酒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当事人做出开除或辞退的处分。”

  此外,朱春久透露,出事当晚1400元的餐费并非闪里派出所支付,而是由他人吃请:“请吃的是他们闪里的公安派出所的一个直接服务对象,卖烟花爆竹的叫陈继芳的个体户,那个个体户老板继续把这个帐接着,接受质询,这是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的。”

  对此,祁门县公安局予以否认:

  记者:“家属反映说其他的服务对象也在,有没有这样的调查?”

  张为民:“不存在,这肯定没有。”

  记者:“咱们怎么确定的呢?”

  张为民:“这整个当天情况的调查也是,我们的所长郑晓武打电话联系对面的酒店,然后一块去就餐,没有其他人一起参与就餐这个情况。”

  祁门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张为民坚称,民警们当晚喝酒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违规:“它不是工作日的中午,工作日的中午是禁止饮酒的,有规定。晚上工作结束之后聚餐过程中饮酒是否违规,公安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随后,祁门县公安局却决定对“不在工作时间”去世的朱璘,给予“因公牺牲”的待遇,对此,张为民这样解释:“我们没有定性的把他说是因公牺牲,只是朱璘去世后,我们非常同情他的父母老年失子,我们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再加上当时他的父母情绪比较激动,我们也有所顾虑,当时为了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协商了很长时间,参照某些标准,再加上对涉事民警的民事赔偿,我们拟了一个协议,有这样一个过程。”

  最终,祁门县公安局同意赔偿朱璘家人130万元,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赡养费、医药费等。但得到赔偿金的前提是在一份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书上写明:“自双方为朱璘善后赔偿协议签字后,朱璘近亲属不再就朱璘事件向有关部门和祁门县公安局及其所属民警提出任何形式的申诉主张和赔偿要求。”朱璘家属认为这是为了防止他们向上反映问题:

  我们不接受这个承诺书,我们有什么必要跟你承诺呢!协议书上只涉及一个赔偿问题,没有涉及到其他的事,我们协议书上后面定了一条:双方对朱璘事件今后再无争议,这一条还不能说明问题吗?另外还要签协议书,这霸王条款还得了啊,那都不能做任何的申诉。

  祁门县公安局则声称,签订承诺书并不是为了用来“封口”:

  我们是公安局先来垫付的,然后再向涉事民警追偿,这个情况下我们要求家属承诺放弃对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我们并没有其他的什么限制家属的其他法律权益。

  目前,黄山市纪检委对事件启动了新一轮的复查程序。朱璘一家希望这次的调查至少能给他们一个从没拿到过的书面报告:“我们要事实真相的报告,对造成我孩子死亡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他们的责任。”(记者韦雪 实习记者何楠)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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