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男子为躲债编造恐怖信息被公诉
短短2年间,林某打着各种旗号从10人手中骗得165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上。在被人四处追债的情况下,他购买了新手机卡,之后竟然两次拨打110报警电话,称有人在乌鲁木齐市某办公大楼内安放炸弹,造成恐慌。
8月7日,这起以涉嫌诈骗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41岁的林某,在被问及虚报恐怖信息的缘由时,始终言称对于当时发生了什么事情记不清楚了,但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公诉人指控称,2013年11月28日,林某两次拨打110报警电话,称有可疑人员在乌市一所办公大楼的地下室和车库内安装了4枚炸弹。接警后,警方和政府部门立即前往处理,耗费大量人力,还影响整个大楼办公延迟一小时。
两天后,林某被抓,他主动交代了之前诈骗的事实。他称自己原本有正当职业,但自从2010年开始染上赌博的恶习后,为筹集赌资,他在2010年10月至2013年11月间,穿着自购的警服,谎称有“门路”,以可以帮忙办廉租房、参军、帮忙“捞人”等名义,先后骗取了10人165万余元。
林某在法庭上说,其实他根本没有能力帮那10个人办这些事,骗来的钱他大多用于赌博了,光在赌桌上就输掉了100多万,剩余的钱也已通过吃喝、旅游等方式挥霍一空。林某称,因为没办成事,这些人纷纷前来“讨债”,为了避债,他才购买了新手机卡和一部新手机。当打完报警电话后,因为害怕,他就把手机和卡都扔了。
林某的辩护人辩护说,林某是初犯,之所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报警,是迫于追债的人太多,他希望以这种方式进入警方视线,也算是为了寻求警方的保护,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同时林某在被警方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诈骗的事实,应该属于自首,因此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则认为,林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不像是为了寻求公安机关的保护,仅从其在拨打110之后将手机卡丢弃,就能反映出林某根本不希望被警方找到。且因为林某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警方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应按诈骗罪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林某在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诈骗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也认可其为自首情节。
当日,法庭经审理后,未当庭宣判。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石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