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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乱用远光灯”不能乱处罚

2014年08月08日 14:42 来源:重庆日报 参与互动(0)

  晚上开车,很多司机朋友最讨厌的行为就是乱用远光灯。而最近,在深圳交警的官方微博上,针对乱用远光灯的情况,交警表示要罚当事人看大灯5分钟,不禁让人感叹此举实在是“亮瞎眼”。(据《南方都市报》)

  人们对司机乱用远光灯行为积怨已久,有媒体开展的市民“最厌恶的交通陋习”评选活动中,“滥用远光灯”成为紧随“酒驾”之后的“陋习第二”,足以表明其“讨人嫌”的程度,也从侧面折射出这种行车陋习的普遍与冥顽。许多网友力挺“看大灯5分钟”处罚的态度,折射了人们对这种“交通陋习”的厌恶。

  退一步讲,即使“看大灯5分钟”着实有从“刺眼”到“刺心”的触动功效,其实施也应以保障司机健康为前提,不能以强制手段逼人就范。追根溯源,“乱用远光灯”的真正症结在于不知法和不守法。不少司机并不知道不正确使用远光灯会被处罚,对这部分司机要批评教育,让他们懂法;对于知法而不守法的司机,要严格根据交通法规进行处罚,切不能任由执法者依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对违法者施以身体伤害。把“看大灯5分钟”作为处罚的手段,显然是欠缺相关法律依据的。

  (张玉胜 )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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