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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村干部挪用村集体资金偿还企业贷款 被判三年

2014年08月08日 18: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8月8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 华萱)2011年,温州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村委会主任的杨志玉,在未经村两委同意的情况下,指使村出纳将村银行账户里的资金人民币130万元转给其胞兄,用于偿还被告人杨志玉名下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欠银行的到期商业贷款。8月8日,温州平阳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1年10月31日,时任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杨志玉,在未经村两委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全面负责村务的职务之便,指使村出纳将村银行账户里的资金人民币130万元转给其胞兄,用于偿还被告人杨志玉名下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欠银行的到期商业贷款。

  同年11月4日,被告人主动将挪用款项归还村里。被告人杨志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予以供认,法律意识淡薄是他犯罪的原因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杨志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具有挪用公款犯罪的主体资格及挪用其中的人民币190209.16元是否具有公款性质等问题展开辩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玉挪用的涉案款项中有上级政府部门下拨的农村饮用水工程专项资金人民币190209.16元,据此认定其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挪用农村饮用水工程专项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对此,经过庭审调查质证、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该饮用水工程于2011年1月份改造完成并由陈交大村委会用集体资金将工程款结算完毕。

  2011年9月2日,万全镇政府将饮用水工程的专项资金拨付给村里。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志玉挪用的其中190209.16元为万全镇政府补助给陈交大村用于饮用水工程的资金,由于事实上该工程已经在当年1月完成,公款专用性质已经变化。

  另外,在饮用水改造工程已经完成的情况下,被告人杨志玉已经不履行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不具有挪用公款犯罪的主体身份,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志玉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全面负责村务的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挪用款项的时间较短,在案发前已退出涉案款项,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平阳法院联合该县纪委组织200多名各乡镇的村干部进行旁听,庭审秩序井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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