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商品标识欠缺生产商信息 消费者起诉商场退货索赔

2014年08月11日 10: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8月11日电 (郝绍彬 肖风云)商品只标示经销商名称,未标示生产者厂家厂址,商场对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1日发布消息称,该院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商场标识不符《产品质量法》规定,判令百货公司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共计2160元。

  2013年10月,余先生在重庆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1080元的某品牌男式休闲长裤,后发现合格证及包装上仅标示了经销商某时装公司及制造地平湖市,未标示生产厂名和厂址。余先生认为,百货公司未依法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构成欺诈。遂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

  百货公司辩称,余先生所购长裤的设计、面辅料采购、面料及成品质量检测及销售都由时装公司负责,委托的第三方加工厂只负责裁片和缝制。销售的商品只标识某时装公司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产品质量法》要求产品标示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完整标注生产商信息,便于消费者知情选择,且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对生产者进行追责。受托方作为产品的实际制造者,其厂名和厂址理应如实标示。百货公司销售的某品牌男式休闲长裤仅标明了经销商名称和地址,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法院遂判令百货公司向消费者退还货款1080元,并赔偿损失1080元。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