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辅队伍现状:人员鱼龙混杂 越权执法引不良后果
参与互动(0)尴尬的警务辅助队伍
警辅队伍人员构成鱼龙混杂、越权执法,福利待遇低、无晋升空间等问题亟待改变
随着城市人口密度增大,人口流动性日趋增强,社会治安状况呈现复杂化趋势。目前,各地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在不增加行政编制的条件下,有效缓解了在编警力不足的压力,为维护治安和打击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地区)常用的节约警察资源的办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陈天本说。
但是,《瞭望》新闻周刊近期在多地调查采访后发现:一方面,警辅队伍人员构成鱼龙混杂、越权执法等乱象日益突出;另一方面,福利待遇低、无晋升空间等问题阻碍着警辅队伍发展,现状亟待改变。
作用大与问题多并存
警辅人员承担了过去由民警承担的大量技术含量相对较低且工作量较大的巡逻、执勤以及交通道路疏导等工作。“由此大量警力得到‘解放’,可以投入到治安、刑侦、反恐等关键领域的工作中。”吉林省公安厅政治部综合处处长王喜东说。
警辅人员不可或缺,但队伍建设乱象同样明显。主要表现为人员构成鱼龙混杂、越权执法。
以吉林省为例,2013年,吉林省公安机关共有警辅人员32813人,民警与警辅人员比例已达1:0.8。但警辅人员质量参差不齐,警辅人员多来源于公益性岗位“40、50”人员、国企改制后回聘联防队员和农村社区治安员,以及部分单位自筹自支岗位人员,学历偏低、年龄偏大,综合能力不强。数据显示,警辅人员中,79%为中专以下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上的占63%。
此前,多地已出现警辅人员违规执法引发不良后果的事例。陈天本认为,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辅人员的工作范围已涵盖大部分执法领域。警力不足加上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了许多地方公安机关“以辅代警”、越权执法,过度依赖警辅人员的替代作用。
警辅队伍“军心”不稳
多位警辅人员与本刊记者交流时表示:他们不是“正规军”,各地警辅人员称谓五花八门,着装不统一,就像一支“杂牌军”;单独执勤或协助民警执法时不被群众认可,行为是否合法不易界定;无抚恤标准、工作受伤只算“见义勇为”;工资待遇低、晋升没空间,难以留住人才。
警辅人员没有执法权,工作内容却是直接面对违法犯罪人员,被歧视和被殴打现象经常出现。本科学历的吉林省通化县公安局辅警刘成博说,他曾在协助民警执法过程中被三人轮流殴打,“如果他们打民警就是袭警,属犯罪行为。我不属于警察序列,打我只能简单被处以拘留”。
“违法停车的人,看到警察就把车开走,换我去说,往往人家连看都不看我一眼。”长春市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公殿伟告诉记者,“委屈”是交通协管员要上的第一课。
由于没有统一的抚恤标准和奖励机制,警辅人员在与犯罪分子斗争过程中若不幸受伤或牺牲,只能以“见义勇为”来对待。
警辅人员的工资也普遍偏低。根据2009年吉林省政府出台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工资保障标准,总体在900元到1200元之间。“我们县局的警辅人员中,有一半以上还不同程度经营小卖部或开车这样的‘第二职业’,否则仅靠1000元左右的月薪根本无法养家糊口。”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副局长白玉琳说。
白玉琳告诉记者,各地对于警辅人员的激励方式没有统一规定,一般只是根据工作业绩进行精神方面的鼓励。由于没有晋升空间,看不到希望,一些警辅人员一旦有机会去收入、待遇更好的单位,会立即“跳槽”。
从立法入手解决当前问题
受访专家指出,当前亟待从立法层面界定警辅人员职权,制定专门针对警辅人员的晋升、工资待遇和抚恤标准体系。
针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方面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吉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黄关春介绍,2013年,吉林省公安机关出台了《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性质、类别、规模以及职责任务,规范了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工作。
陈天本建议,可以在劳动法规中明确警辅人员是一个独立的、公安机关使用的辅助性工种;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门的警辅人员法规,出台《警辅人员条例》,系统地解决警辅人员相关立法问题。
聘用警辅人员的初衷是为了节约警察资源,减少警务开支。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原研究员李仲男认为,大面积提高警辅人员工资待遇并不现实。但是针对警辅人员可以有一套晋升、奖惩体系,根据表现予以晋级、晋衔,对于表现突出、素质强的警辅人员可以按照表现,在基本工资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增加奖励的种类、层次。另外,对于优秀的警辅人员也可以破格解决编制问题。(记者 吴昊 李汶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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