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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微企业多涉隐性集资 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2014年08月11日 16:5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法周刊始终关注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曾以《民间借贷 热钱推涌出漩涡与逆流》《狂飙的民间借贷如何软着陆》为题进行报道)。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该市两级法院的民间借贷等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在该类案件中农村地区个体小微企业所占案件比例高、数额多、风险大,金融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经统计,该市两级法院2012年和2013年共办理民间借贷案件6033件,其中农村小微企业揽储后高息转贷他人,因未能及时收回借款导致无法还款给储户为1611件,占26.7%,涉及农村居民2800余人、小微企业主158人;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8件,涉及受害人5000余人,犯罪数额高达6.2亿多元。

  经过分析,此类案件有以下三个特点: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部分企业因从银信部门贷款有较大难度,而采取民间借款的形式用以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由于近年农村铸造、养殖、食品加工等行业经济总体效益不好,民间借款维持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低于放贷的收益。因此,部分小微企业假借生产经营融资为由,以高利率向村民借款吸收资金,后以更高利率转贷牟利。小微企业吸收资金时大都出具借条,与通常非法集资人收储时出具存折(存单)或许诺给予一定回报、红利有较大区别。

  涉及人员众多。因小微企业的借款利率远高于银信部门存款利率,一些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的村民禁不住高利诱惑,将个人毕生积蓄甚至亲戚朋友的积蓄全部借出。此类案件涉及的家庭和人员数量较多。

  社会危害较大。上游借款人未能及时归还本息导致资金链断裂后,个体小微企业根本无力偿还村民本息,引发大量民间借贷诉讼纠纷;部分外逃的个体小微企业主,即使被诉也不到庭,造成缺席判决较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村民本息无归。规模较大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或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通常伴随暴力追债、非法拘禁、群体信访等事件,处理难度很大。

  许昌中院建议,国家要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出台更多具体措施,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贷款支持,缓解当前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成本较高、依赖民间借贷等根源性问题。

  同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也是缓解这一难题的关键环节。针对当前引导和管理不足引发的弊端,国家监管部门应完善相关法规,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建立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约束力强的管理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引导民间借贷在阳光下规范、有序运作,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现象发生。(李锐 朱耀宇)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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