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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警察抓嫌犯合谋吞两万 嫌疑人投诉金项链被私吞

2014年08月12日 09:1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广州三名警察赴辽宁营口抓捕犯罪嫌疑人时,突生贪念,合谋共同非法占有了部分赃款赃物。哪知,其中一名警察拿走的金项链对犯罪嫌疑人有特殊纪念意义,于是这名犯罪嫌疑人多次向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反映。事情因此东窗事发,警察变成了罪犯,丢了工作,进了班房。记者昨日获悉,这三名警察中,提起犯意的曾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余两人则被判缓刑。

  顺手牵羊被同僚发现,用金项链“封口”

  2011年3月间,时任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的曾某指挥办理犯罪嫌疑人阿峰、阿东(化名,另案处理)涉毒案件。3月17日,曾某带领于某等民警在辽宁省营口市曼哈顿酒店将阿峰、阿东抓获。

  于某供述,当晚,他们将阿峰双手反铐,押进当地民警的吉普车后排。他坐在阿峰左边、队长曾某坐在阿峰右边。过程中,于某将阿峰脖子上的金项链取下来,放进了自己的随身黑色背包里。阿峰说这是他的私人物品,于某回应称先替他保管,到时会归还。其后,于某和曾某一起检查赃车,曾某打开一辆车的尾厢进行检查。据曾某供述,当时他在车尾厢发现一个深色挂包,包内有现金和毒品,其中有三叠百元人民币放在挂包的下面,上面有一个白色透明胶袋也装有百元人民币。

  当时于某负责拍照,曾某趁于某不注意迅速从胶袋里抽取出一部分钱放入自己上衣口袋。不料这一幕正好被于某看到,曾某马上对于某说:“不要说出去。那条项链你喜欢自己看着办就好。”于某说:“好,你放心。”经事后查实,曾某顺手牵羊拿走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

  又拉一同僚下水,三人分了2.2万元赃款

  3月19日郑某等民警继续对涉案车辆和物品进行搜查,曾某安排郑某负责搜查涉案车上物品,于某负责拍照、登记。回到大连后,曾某让郑某、于某重新清点现金,郑某清点后说共有5.2万元,于某便问曾某要扣押多少,曾某说扣3万元。三人将剩下的2.2万元平分。于某证实,郑某曾提出这些钱不能动,曾某说现在已经说不清了,要求补拍一张3万元的照片,将相机中与3万元不符合的照片删除。

  回到广州后,郑某分给曾某7400元,分给于某7300元。之后,三人还多次商量对策,并统一口径说当时只搜出30300元。曾某供述,于某将扣押物品清单和移交清单给他签名时,他没有看到有金项链,因此知道于某拿了阿峰的金项链没有上交。

  嫌疑人投诉,公安局纪委展开调查

  涉毒嫌疑人阿峰称,到广州后,警察拿出扣押登记清单让他签字,他没看到登记有金项链,于是提出异议且不肯在清单上签名。阿峰说,那条金项链是母亲所送的生日礼物,对其有纪念意义,于是多次向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相关人员反映。

  阿峰还称,他记得阿东的车上放了6万元,但是案子在一审审理时,他得知公安机关证实在车上扣押的只有3万元现金。由于阿峰对项链被扣的问题不断投诉,公安局纪委对此事展开调查。根据广州市公安局纪委出具的《关于曾某被审查的情况说明》,曾某在被采取“禁闭”、“两规”措施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违纪问题。2013年3月29日,曾某、于某和郑某被刑事拘留。案发后,三人退缴全部赃款、赃物。

  二审判决:

  一人坐牢两人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等三人均犯有贪污罪。曾某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于某、郑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一审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郑某获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判后,曾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曾某对贪污22000元的行为供认不讳,应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认定曾某拿走8000元并授意于某侵吞金项链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曾某在公安机关纪委经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并对其采取“禁闭”、“双规”措施后才供认犯罪事实,后被移送至检察机关,曾某并非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关于拿走8000元赃款的问题,曾某在侦查机关多次作出详细、稳定供述。其供述与于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这些供述及亲笔供词均是合法取得,且庭审中曾某亦供认其签认了讯问笔录。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曾某与于某共同故意非法占有涉案的项链,一审判决认定曾某与于某共同贪污项链不当。据此广州中院改判曾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记者 刘晓星)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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