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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小伙采矿15天遇矿难致残 矿主拒付赔偿款

2014年08月12日 09:1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80后”小伙小杰在房山区的一家煤矿打工仅15天,就遇到煤矿坍塌,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导致二级伤残。矿主在垫付10万元医疗费后,同小杰及其家人签订协议,约定赔偿33万元。但由于迟迟拿不到赔偿款,小杰将矿主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签订的协议并索要伤残赔偿。房山法院审理后撤销了原协议,并判决矿主赔偿小杰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

  小伙遇矿难致残

  2011年2月初,小杰经人介绍来到房山区史家营一家煤矿工作。仅仅工作15天,小杰在井下工作时,因为煤矿坍塌而被砸伤。被紧急送往医院后,小杰被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截瘫;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手第一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腕关节脱位;创伤性湿肺;双侧胸腔积液。后经鉴定,小杰的伤残程度等级为二级,需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月康复费用巨大。

  矿主签赔偿协议

  事故发生后,煤矿矿主王某替小杰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2011年6月初,小杰出院后,王某与小杰的妻子签订了一份“赔偿问题协议”,双方约定:王某一次性给付小杰人民币43万元作为以后所有费用。小杰一方收到现金后,以后再有任何情况,与王某无关。

  因为在小杰住院期间,王某曾先后两次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因此,达成协议当日,王某向小杰出具了一张33万元的欠条,载明欠款一年还清。

  1年后拒还欠款

  2011年6月,王某同小杰签订协议后,直到2012年6月,都没有履行协议。

  小杰及家人找到王某协商赔偿问题,对方总是以没钱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小杰将王某起诉至房山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自己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0余万元,同时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小杰家人于2011年6月13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庭审否认雇事主

  庭审中,矿主王某对于小杰是在其煤矿上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否认小杰系其雇用的。王某表示,按当初约定,小杰在矿上打工的工资是由他支付给小杰的姐夫,再由后者支付给小杰,因此小杰应该算是由小杰姐夫雇用的。

  此外,王某辩称虽然当初的赔偿协议并非由小杰亲自签订,但也是小杰的妻子代其签订的,且签订时小杰本人也在现场,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的,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不公平协议被撤

  法院查明,王某开办的煤矿不具有煤矿开采的资质。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导致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虽然被告王某与小杰的家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但根据协议小杰可获得的赔偿款与其自身遭受严重损害应获得的赔偿差距过大,双方签署的协议显失公平,因此小杰请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小杰与他人形成劳务关系,且小杰工作的煤矿系王某个人开办,因此法院认定小杰与王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小杰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

  判决作出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未按时支付赔偿款,日前,小杰向房山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该案正在执行中。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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