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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方3年抓获外逃贪腐分子8人 外逃路线揭秘

2014年08月14日 10:1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了2011年以来广东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透露,近3年来,广东检察机关共抓获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8名。

  近年来,腐败问题呈现出跨国(境)化、复杂化的趋势,一些公职人员犯罪后携款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国(境)外的案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日前,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陈伟雄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广东检察机关十分重视追逃追赃工作,毗邻港澳的地理条件使得跨国(境)追逃追赃工作得以先行先试。2006年以来,反贪部门已经摸索出一套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追逃防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广东检察机关将会进一步加大追逃力度,即使腐败分子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将他们绳之以法。”陈伟雄说。

  外逃路径

  先转移家属财产再择机出逃

  当余振东被押解回国,戴上冰冷的手铐时,他终于明白了什么叫法网恢恢。由此回溯3年之前,时任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的他与前两任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一起“消失”,三人贪污挪用公款近14亿元的大案才暴露出来。

  余与“二许”的外逃路径是,在案发前两年便开始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其后或购买房产,或炒卖外汇、股票,或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进一步转移到海外。待资金转移完毕,3人先逃至香港,再转逃至美国,外逃之前毫无征兆。

  陈伟雄说,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地商贸旅游往来的增多,出入境极为便利,这为一些贪官及其他犯罪分子潜逃国(境)外和转移赃款赃物到国(境)外提供了条件和机会。有的贪腐犯罪分子案发前伺机直接逃往国外;有的贪腐犯罪分子选择先逃往香港、澳门,再逃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在财物的转移方面,这些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携现金闯关、虚假贸易、地下钱庄等途径将赃款赃物转移到香港、澳门,或者以香港、澳门为洗钱中转地,将赃款赃物再转往国外。一些贪腐领导干部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内地为行贿人谋利,在国(境)外收受贿赂并将赃款赃物直接存入国(境)外的银行账户,有的贪腐领导干部要么隐匿真实身份,用化名或虚假身份与家属、子女移居国(境)外;要么事先安排家属、子女以投资移民等形式移居香港、澳门地区和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等国家,同时将贪贿所得转移国(境)外,自己则成为“裸官”继续在国内任职,一旦发现形势不妙立即潜逃出境。

  多年来,广东检察机关早已摸清外逃贪官的路线图:用权谋利—聚敛财产—家属先行—转移资产—准备护照—择机出逃—谋取外国身份。“为了出逃,他们或持公务护照以因公考察名义出国并逾期滞留不归;或持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出境,以旅游、探亲等借口逃往国(境)外;或用虚假身份办理真实的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逃往国(境)外;或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蒙混逃往国(境)外;或通过偷渡等方式逃往国(境)外。”陈伟雄说。

  追捕手段

  回国投案自首也可从轻处罚

  经过多年的较量,广东检察机关已经形成一套有效的追捕外逃贪官的有效办法:引渡;以违反移民法为由请求逃犯所在国遣返;通过异地追诉实现境外缉捕;劝返。

  2002年,为躲避追捕而整容的陈满雄和陈秋圆,被广东检察机关从泰国引渡回国。这两人分别是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总经理和原法定代表人,两人涉嫌挪用公款7.1亿元。“引渡作为最传统的追逃方式,一直是检察机关追逃的基本模式之一。”陈伟雄说,目前,中国已经与37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开展国际引渡合作,一些犯罪分子通过此途径被引渡回国,绳之以法。“不过,引渡工作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主要是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多是发展中国家,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因为种种原因仍未缔结相关引渡条约。”

  2011年7月,在中国的努力下,加拿大采用移民法替代措施,将我国在逃的“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遣返回中国追诉。这种追逃模式就是以赖昌星违反移民法为由请求逃犯所在国加拿大进行遣返。陈伟雄说,为了在无引渡合作关系情况下实现对逃犯的遣返,中国司法机关一直在探索和尝试这种引渡替代措施,即以逃犯违反所在国的移民法为由,请求该国有关司法执法机构以遣返非法移民、非法入境者等方式将逃犯遣送回国。

  通过跨国追诉合作实现境外缉捕的方式是近来广东检察机关多次成功追逃的重要方式。在开平中行原行长余振东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的境外追逃中,便运用了跨国追诉合作的措施。陈伟雄介绍说,因为余振东的行为不仅在中国涉嫌犯罪,同时也触犯了美国刑事法律,广东省检察院在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的领导和支持下,协助美国司法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罪名在当地对余振东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最终余振东在美国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这种背景下,余振东表示自愿接受遣返。

  “还有一种工作方式是劝返,也就是检察机关委派侦查人员在逃犯所在国司法执法机构的协助下,劝导、说服逃犯自愿回国,或者通过逃犯亲友、所在单位的领导规劝逃犯自愿回国投案。”陈伟雄说,广东在这方面已经有多个成功劝返案例,例如珠海格力石化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周宇均案。“如果属于回国投案自首的,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而被劝返者也算回国投案自首。”他说。

  如何防逃

  严禁党员干部一人有多“照”

  陈伟雄告诉笔者,根据他多年的工作经验,针对目前我国腐败犯罪跨国(境)特点和国际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现状,结合司法实践,我国应在几个方面加强追逃工作:一是要加强与国(境)外司法执法机构的沟通与交流,充分运用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途径,深化追逃追赃国际司法合作,拓宽境外追逃追赃的渠道和方式;二是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边防、交通、民航、电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特别是借助公安在技侦手段、信息资源、社会控制等方面的优势开展追逃;对外逃国(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及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积极促请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协助缉捕遣返。

  “我们还要坚持追逃与追赃相结合,及时请求外国司法机构调查和追缴被逃犯及其亲友非法转移的犯罪资产,切断其经济来源,挽回国家经济损失。”陈伟雄说,同时,要积极运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追缴逃犯的涉案资产。

  “追逃工作要做好,但防逃工作要走在前面。”陈伟雄说,根据检察机关的追逃工作经验,检察机关希望有关部门能严格监管党员干部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严禁党员干部一人拥有多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私护照等,防止其用虚假身份或伪造、变造手段办理出国(境)证照,以及未经审批同意私自持有效证照出国(境)。

  陈伟雄说,我们要求办案人员在侦查时,对可能外逃人员的出国境证照情况、亲属范围、业务往来人员等情况要排查掌握,加强与边防、口岸的密切合作,及时互通相关信息,防止存在监控漏洞;对可能外逃人员要做好控制,采取切实措施掌握其动向,立案后及时拘留、逮捕;发现出逃的,第一时间采取边控、网上追逃等措施。同时,严格案件调查的保密制度,也是预防贪腐犯罪嫌疑人外逃的一条重要措施,必须在办案的过程中注意防患于未然,在线索分流、初查、侦查等环节严格控制知情面。(南方日报记者 赵杨 实习生 王庆峰 通讯员 陈云飞 策划统筹 戎明昌)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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