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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司法部门应用信息更大开放化解舆论误会

2014年08月14日 10:14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富商抱陌生女子跳水致其溺亡,赔偿386万获缓刑”,昨日这样一条新闻对网民的视觉冲击力是很大的。网络上的仇富心态、仇官心态以及对司法不公的积怨可能会借此宣泄出来,至少在道德上,这样的判决依然被媒体再次审判定了性,是“花钱买刑”,是“草菅人命”。可是,魔鬼总体现在细节中,如果没有更详尽的证据呈现就舆论讨伐,终究只会落于口水战。
  抛去富商和政协委员的身份,被告人和被害人素不相识、恶作剧行为、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积极支付足额赔偿、获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这些因素如果放在一个普通人身上,或许最后获缓刑并不意外。因为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就是法律的规定,加上一些从轻减轻情节,完全有可能轻判。但不少人主张被告人有“骚扰不成故意杀人”的可能,量刑过轻。这是另一个需要用证据证明的问题,至少目前检察院起诉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故意杀人罪。
  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所有的公共事件和热点案件都会被置于聚光灯下。普罗大众拥有了法庭之外充当“陪审员”的权利,审判不再成为讳莫如深的话题,这种开放性当然有利于司法公正的促成,但同时也会纠结在舆论审判的影响中。钱云会案、夏俊峰案、吴英案,无不充斥着法律人思维和自媒体人思维的碰撞。法律人大多有专业训练,不会为情绪所左右,但自媒体人很难做到,他们需要的是传播力,有时越偏激的观点越有传播力。但这些观点,有多少经得起证据和事实的严格检验?
  在司法判决和舆论评论的张力中,法院已经很难置身事外,对网上如潮的声音置若罔闻。事实上,这些年的司法改革中,判决书全文上网甚至网上直播等举措,已经在司法公开性透明性上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但面对一些引起社会争议的重大案件,在不影响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还是有待将更多的案件细节公之于众。“富商抱陌生女子跳水致其溺亡,赔偿386万获缓刑”这样的标题,只会引起公愤,而此案的细节在诸多报道中却没有更深入挖掘,信息量不足以支撑媒体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进行全面而客观的评论。
  这些年,我们见多了耸人听闻的“标题党”以及事后案情反转,也见多了公共事件中舆论“双刃剑效应”产生的影响。司法专业领域内的判断和舆论评论之间的鸿沟,需要靠信息的开放去填平。这种信息既包括司法机关向社会及时输送案件的准确事实,也包括输送跟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司法不仅向社会送达裁判,更要运送法理上的正义,才能让每个人感受到法律的脉搏。(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吴丹红)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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