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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抱美女致其溺亡案”定性没错,量刑过轻

2014年08月14日 10:44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近日,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今日本报A15版)。

  一名房企老总,害了一条人命,赔了500万澳门币(约386万人民币),只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这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有人说这是故意杀人,有人说是“花钱买刑”。如果我们仅仅看到的是死亡的结果,仅仅看到“老总”的标签,恐怕这事的确很让人费解,但所有的事情必须回到法律上,否则我们就根本无法厘定是非。

  从报道上讲,这位老总与死亡女子以前并不认识,更不是曾经有过仇恨,所以,说其抱着女子跳入水库是蓄意谋杀,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不成立的,当然,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除外。那么,他不是直接故意杀人,会不会是间接故意杀人呢?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报道上看,这位老总并不知被害人不识水性,而被害人在落水后没有任何的挣扎,特别是当他浮上水面后,发现被害人很长时间都没有浮上来,就与其他人一同下水寻找。因此,说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也难以成立。

  当时,这位老总突然将被害人抱入水中,应当要预见如果被害人不识水性可能发生溺死人的结果,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被害人不识水性,以致发生了死亡的结果。他的行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这位老总有二个从轻、减轻情节。一是他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自首,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是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500万澳门币。法院对他从轻和减轻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从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的结果来看,这个量刑还是过轻。这倒不是因为他是房企老总,是位富人,就该重罚,而是在于两个原因,其一是,法律的从轻、减轻也要有个幅度,不能一减再减,过失杀人本来应当在三年到七年之间量刑,他因为自首与和解在三年以下量刑,就已经较轻了,不能无限度从轻,更不宜判处缓刑,毕竟是一条人命;其二,虽然这位老总的定位是过失杀人罪,但他对素不相识的女子就抱入水中,近乎耍流氓的行为,这个性质是恶劣的,必须要给予其一定的惩罚,才能告诫后来者,对其判处缓刑显然不能起到这种警戒作用。因此,对此量刑结果,当地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抗诉。(杨涛 作者为检察官)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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