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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异地遭盗刷38万 卡主起诉获赔逾19万元

2014年08月19日 13:5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自己的银行借记卡在澳门被刷卡消费38万余元,卡主认为发卡银行有过错将其告上法庭,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双方各负5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胡先生在某银行中山古镇支行处开立银行借记卡,并开通银信通功能。2011年7月22日,胡先生的银行卡在澳门刷卡消费折合人民币381591.5元,同日在珠海的柜员机上被四次提取现金9800元。

  胡先生起诉称,其于7月22日晚发现手机短信显示涉案银行卡在澳门消费并在外地取现,随即报警并申请挂失,但在此期间银行卡仍被提取现金。

  为此,胡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银行赔偿其391481.9元及利息损失。

  双方各承担50%责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发卡行,未能正确识别真卡与伪卡,并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消费交易,从原告账户中支取相应款项,对此,被告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银行卡密码是如何被他人获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原告曾多次将银行卡交由第三人进行使用,故法院认定原告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导致密码被他人得知,对其自身损失亦有过错。

  鉴于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与正确有效的密码是借记卡使用的两个必备因素,原告与被告对自身的责任均疏于履行,故对原告的涉案损失双方各负5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向原告胡某峰赔偿存款损失195740.95元及利息。

  该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李世寅、金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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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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