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河南一村干部骗国家债务化解资金 涉贪污罪被判刑

2014年08月19日 15:0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河南遂平县李村前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朱某因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国家“普九债务”化解资金,日前被遂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1年,遂平县李村建设李村小学,由赵某负责施工,工程结束后,李村尚欠赵某工程款33524元。2008年3月31日,遂平县人民政府下发“普九债务”化解文件后,时任李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朱某伙同村委会副主任王某、村委会文书孙某(另案处理)和负责工程施工的赵某(另案处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证明李村欠赵某工程款88524元,并上报。2010年3月份,“普九债务”化解资金到位后,除偿还所欠赵某工程款外,余下55000元被朱某、王某及孙某伙分。

  审判中,法院对如何定罪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朱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构成贪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朱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利用职务便利,应以诈骗罪惩处。

  经审理,法院最终认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村委会主任虽然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朱某从事债务核实、上报等事务,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犯罪的主体。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此案中,被告人一是利用了管理村委会各项事务的便利,虚开本村村委会证明;二是利用了核实上报普九债务的职权便利,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因此,对朱某贪污罪的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阙景 李冰)

【编辑:刘彦领】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