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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派出所所长贪污拆迁款获刑10年

2014年08月20日 10:42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北京铁路公安处黄村车站派出所所长王宝安伙同政委雍建国,利用单位拆迁之机侵吞公款,将拆迁方补偿的150万元转入王宝安弟弟的公司,并将部分钱款用于购车以及购买家具。昨天记者获悉,两名被告人因贪污罪分别获刑10年和7年,之后均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54岁的王宝安与55岁的雍建国捕前分别为北京铁路公安处黄村车站派出所所长及政委,两人均为副处级。两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羁押,同月1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批捕。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王宝安、雍建国有期徒刑10年和7年。

  后王宝安上诉称其没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雍建国也认为自己无罪,认为此案对拆迁补偿协议以及150万元的性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名被告人均要求调取北京铁路局与拆迁方的拆迁安置(还建)补偿协议以及历次关于黄村站派出所拆迁还建事项的会议纪要,用于证明150万元并非拆迁补偿款,不具有公款性质。

  市高院审理查明,王宝安、雍建国在代表北京铁路公安处黄村站派出所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共同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本应作为公款转入上级单位和产权单位账户、以单位名义支配使用的拆迁补偿款,用于以个人名义购买家具、车辆,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王宝安和雍建国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王宝安案发后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雍建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且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案件回顾

  2010年5月,王宝安和雍建国在分别担任北京铁路公安处黄村车站派出所所长、政委期间,因大兴区兴华大街南延工程涉及黄村站派出所搬迁,在产权单位北京铁路局已与拆迁方公司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以租赁周转房、清退承租户等需要费用为由,代表黄村站派出所与拆迁方公司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份,并收取该公司以拆迁补偿款名义开出的150万元转账支票一张。后王宝安经雍建国同意,将该款项转入其弟王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银行账户内。

  2010年12月,王宝安、雍建国从这150万元中以转账支票的形式支取15万元,另由雍建国支付现金3万元,购买红酸枝宝座两套,据为己有。

  2011年10月,王宝安预订丰田汉兰达DM尊荣版汽车一辆,该车款中有9.8万余元是从150万元中支取的。

  王宝安伙同雍建国共同贪污15万元,王宝安个人贪污9.8万余元。

  案发后,王宝安的亲属退缴217144元,从雍建国处扣押398200元。(晨报记者 颜斐)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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