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纵火案开庭 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
参与互动(0)致守地农民1死3伤的平度3·21纵火案今日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在青岛市看守所内的法庭开庭,7名被告被诉放火罪和寻衅滋事罪。前罪涉3·21案,后罪(无杜群山、崔连国)涉别村拆迁。七名被告分别为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杜群山、贵和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开元城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和柴培涛。
诉讼代理人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
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庭审中,诉讼代理人杨在明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并当庭说明关于审判长回避的具体事实与法律理由。
一是关于取消李永茂的代理资格问题所导致的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在庭审之前,审判长曾经与李永茂进行过电话沟通和交谈,在此电话沟通中,审判长的答复就是取消李永茂的代理人资格,审判长给出的理由是取消李永茂的代理资格主要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进而得出的法律结论是李永茂不适宜担当杜永军的代理人。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利害关系呢?这也是李永茂在电话中一再追问的,但审判长并没有具体指明,比如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或者翻译人,从而说明他具有利害关系,如果不做这样具体的指明的话,就无法说明利害关系的真实存在。而审判长在电话里只是重复地说这是法律规定。
二是关于本案当中旁听权的限制所导致的利害关系。正像青岛中院回应北京青年报所提出的公民旁听权利受限的问题时所称,之所以将庭审安排在看守所内的法庭,而不是青岛中院本院的大法庭内,是因为自2014年的3月看守所内的法庭自启动以来,除了涉外案件的二审,四区所有刑事案件的一审均在看守所内的独栋法庭内进行审理,包括省高院的二审案件也不例外,从我们搜索到的情况和中院所谓的理由看青岛中院有时间、有能力、有条件去满足公民的这种需求,就像2014年6月5日的杀人案一样,满足这种需求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老百姓主动申请青岛中院在大法庭开庭不允许,于是老百姓去山东高院、高检表达行使旁听权的愿望,青岛中院显然是一幅公事公办的架式。就是既然涉外案件外所有案件都要在看守所内的法庭审理,所以本案也不应例外,我们不理解,也无法想象这样做的背后的真实动机。现在我们所听到的老百姓的真实议论是,青岛中院不愿意在大法庭开庭的真实原因在于,旁听人多了以后难以有效地控制庭审秩序,延长庭审时间,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遇到敏感问题会更加加大法官庭审的难度,甚至会造成相当的干扰。
作为律师来讲,我们是绝对不会相信,因为青岛中院有足够的能力来驾驭庭审,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老百姓遵守法庭纪律的素养也并非有些人想象得那么低,平度法院的大法庭开庭时人数爆满,但秩序井然就是明证,但青岛中院为什么仍然这么做呢?这给了我们很大的困惑和无法排解的谜团,因为我们清楚地知道如果青岛中院这样做将会极大地损害它的司法公信力。
三是媒体采访权受限所导致的利害关系。本案的社会关注度较高,主要是指社会媒体的关注度,对本案庭审的热切关注促使很多媒体早早来到了青岛或平度,他们都想采访到有价值的新闻,但他们都遭遇到干扰,就是无法进入法庭进行采访。有几家媒体记者甚至给我来电话问我是否可以作为我的助理进入旁听,我很无奈。
法院:驳回回避申请 且不得复议
对此,审判长当庭称,关于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回避的问题,其中代理人曾经提过中级法院十八法庭,十八法庭的座位与今天法庭的座位容量是一致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法庭均是在第八法庭、第九法庭以及相关现在所在的审判楼的相关法庭,第八法庭是在该审判楼中所有法庭中最大的法庭,对此说明一下。再说明一下关于李永茂的问题,合议庭经阅卷审查,有多名证人证明李永茂与本案有关联,合议庭认为李永茂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他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
关于媒体采访的问题,目前就在座的席位20余家媒体已经在法庭上参加旁听,我们整个庭审通过全程微博直播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所以不存在你所质疑的问题。所以关于被害人代理人所提出的一系列的回避问题,合议庭经合议,仍然认为你所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你的回避申请予以驳回,并且不得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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