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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恒甫被判公开道歉7天 是批评监督还是故意诽谤?

2014年08月21日 03:24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大学和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经济学家侵犯名誉权案宣判

  因在实名微博上声称“北大淫棍太多”,经济学家邹恒甫被原单位北京大学和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起诉侵犯名誉权。昨天,海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邹恒甫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删除微博,并在新浪微博上连续7天道歉。对于判决结果,邹恒甫表示遗憾,称“会坚持上诉权利”。

  昨天,历时近两年之久,海淀法院最终对邹恒甫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邹恒甫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判令其删除侵权微博,并在新浪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

  法院认为,邹恒甫未尽到对微博言论负有的注意义务,利用新浪微博平台发表针对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教授群体和梦桃源公司的诽谤、侮辱言论,使公众产生一定误解,造成北京大学和梦桃源公司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该言论不构成公民合法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免责事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决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12篇涉诉微博,并在其实名认证新浪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北京大学和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宣判后,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及邹恒甫方面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昨天上午,虽然未亲自现身法院,邹恒甫还是通过微博发表了对判决结果的三点看法(如图所示):“我对判决结果非常失望和遗憾。对于教育界所存在的问题大家有目共睹,是非曲直自在大家心中。我会坚持自己的上诉权利。谨此。”截至昨日23时,涉诉的12篇微博,邹恒甫还未删除。

  ■案件核心

  是批评监督还是故意诽谤?

  法院认为,邹恒甫在实名认证微博中以书面形式公开发表多篇涉及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博文,但他未向法庭提交这些博文所披露的“不正当关系”的事实依据,因此,邹恒甫在涉诉微博言论中虚假陈述构成对北京大学进行诽谤的行为。

  尽管邹恒甫向法院提交了《北大教授指控高中生情人敲诈30万续:已被解除教职》等文章予以佐证,但法院认为,这些所谓的“证据”并未直接证明邹恒甫涉诉微博发表的这一事实陈述具有事实依据或直接线索,因此不予采信。

  法院认定,邹恒甫微博中使用“淫棍”、“淫荡”等羞辱性文字,属于以言语方式贬损北京大学的尊严,构成对北京大学进行侮辱的行为。

  法院还认为,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对不当言论造成的侵害积极减损是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对发表微博言论的一般注意义务,邹恒甫未尽这一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并且利用曾经系北京大学教授的身份,使其言论容易产生“内部人爆料”的效应,更加容易误导公众。

  法院认定,邹恒甫涉诉微博言论的所谓“批评监督”所依据的事实陈述并未证真,其行为构成捏造事实,故其发表涉诉微博言论行为不能构成公民行使合法批评监督权利的免责事由。

  ■起诉争议

  北大是否有权起诉?

  对于北大和梦桃源公司的起诉,邹恒甫指出,二原告都不是诉讼的适格主体,意即二者无权起诉他。

  邹恒甫表示,他批评言论的直接对象是北京大学的少数教授,与北京大学和梦桃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他批评的生活作风问题是自然人的问题,不可能是法人的问题。

  对此,法院判决认为,社会对某大学教师群体师德品行的正当评价亦构成该大学良好名誉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名誉利益直接相关。因此,对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名誉利益的侵害,同样构成对北京大学名誉利益的侵害。北京大学系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是案件的适格原告。对于梦桃源公司,法院认为,邹恒甫的系列言论涉及到对梦桃源公司人、财、物等基本要素的陈述及评价,与此案名誉权侵权之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应当是此案适格的原告。

  晨报记者 彭小菲

  综合新华社消息

  2012年8月21日9时19分

  ■案件回放

  邹恒甫在其实名微博上发表第一条微博:“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此后他又连发多篇内容类似的微博。

  2012年8月23日

  北京大学新闻中心表示,北京大学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处理此事,已责成北京大学纪委监察室调查核实,并希望邹恒甫对调查核实工作给予支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对此,邹恒甫在微博上称自己“只跟中纪委谈”,并称“自己手头确实有一些线索”。

  2012年8月30日

  邹恒甫在其实名微博上改口称:“我笼统地写北大院长系主任教授在梦桃源淫乱当然是太夸大了,我当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如此淫乱。我说话往往夸大,这是我的一贯风格。”

  2012年9月7日及24日

  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前述微博言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先后将邹恒甫诉至海淀法院。

  2014年1月20日

  此案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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