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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管教收受好处为在押人员提供“特别照顾”

2014年08月21日 11:01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黄某身为看守所的管教民警,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在押人员亲友提供的钱财,并为在押人员提供“特别照顾”。最终,黄某的违法行为因一纸举报信而暴露,自己也进了看守所。记者昨天获悉,海淀看守所六中队原管教民警黄某因受贿罪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管教民警被诉

  据检方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黄某在海淀看守所六中队担任管教民警职务,是四个监室的主管管教,负责监室在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在此期间,黄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名在押人员亲属给付的现金2万元及加油卡2000元,并为相关在押人员提供特别照顾。

  2013年7月16日,黄某被检察机关查获。诉讼期间,黄某将2.2万元赃款退缴。

  举报导致案发

  庭审中,黄某对于检方指控并无异议。而检方出示的证据中除了几名行贿人的证言,还有两名受黄某“特别照顾”的在押人员黄某和钟某所写的书信。记者了解到,案发后,海淀区看守所以及海淀区公安分局纪检部门也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说明。2013年初,海淀公安分局纪检部门收到了关于黄某的举报材料,随后据此展开调查,并最终发现了黄某涉嫌犯罪的线索,并将该情况上报给检察机关。

  收钱由来已久

  根据检方提交的证人证言称,黄某于2012年8月收受在押人员黄某父母给付的现金1万元后,并利用职务之便给予黄某实施特别照顾。

  2012年夏,黄某又收取了在押人员靳某父亲给付的中石化加油卡一张,价值为2000元,并利用职务之便给予靳某特别照顾。

  2013年3月左右,黄某收受在押人员钟某的朋友给付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同样接受了对方“特别照顾”的请求。

  被判刑一年半

  法庭上,黄某的辩护人对行贿人的证人证言及黄某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认为部分事实有矛盾。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吕某等证人对于钱款的具体来源描述不完全一致,但上述证言及黄某的供述,均能够相互印证,该细节并不能影响行贿事实的认定。

  法院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念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晨报记者 何欣)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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