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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租屋殒命保险公司称猝死 法院判赔3.1万

2014年08月22日 13:35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来宾市兴宾区20岁的男子覃某在购买一份意外保险一个多月后,在广东的出租屋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认为覃某系猝死,拒绝理赔。覃的父母亲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兴宾区法院,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向死者父母赔付全额保险金3.1万元。8月19日,由于原告和被告都没有上诉,判决书生效。

  出租户里身亡

  去年12月17日晚,20岁的男子覃某在广东东莞市的一间出租屋内离奇死亡。警方经勘查,从覃某身上并没发现有暴力打击损伤的痕迹,也没有发现中毒现象,排除了其自杀和他杀的可能,认定覃某为意外死亡。当地医院经过初步检查,第二天出具一份《死亡医学证明书》,标注“意外死亡”。

  覃某老家在兴宾区乡下,生前到东莞打工已有两年。其父母赶到东莞,听了警方的调查结果后,同意将覃某的遗体火化,再将骨灰运送回老家。

  保险公司拒赔

  事后,覃某父母在儿子的出租屋内整理遗物时,发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单,投保人正是覃某。在出事前一个多月,覃某向某保险公司来宾分公司购买一份保险,保额为3.1万元。

  去年12月25日,覃某的父母亲向某保险公司来宾分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受理后,对覃某父母提供的相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查。

  今年2月28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文书,认为覃某死亡事故发生时,法医现场初步认定为猝死;猝死在医学上属疾病类身故,不属于保险合同所指的意外身故。对此,覃某的父母亲多次交涉,但保险公司都不愿意赔付。

  法院判赔3.1万

  4月17日,两人拿着保险单、东莞警方和相关医院出具的证明,向兴宾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覃某生前购买了保险,和保险公司签定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被保险人覃某身故后,保险公司出具拒赔文书,认为其系“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身故,拒绝赔付。但是,保险公司在文书中认定的猝死事实,不属于法医鉴定的结论,是主观推断,也不能证实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法院不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认定覃某系“意外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了导致覃某死亡的直接病因不详,并不排除是意外死亡的事实。因此,覃某的父母亲以儿子系意外死亡为由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8月5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覃某的父母亲全额保险金3.1万元。(南国今报)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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