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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起驾校涨价被罚案开庭 驾校收费属政府定价

2014年08月24日 14:16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新疆乌鲁木齐市一驾校称“为了生存”将培训费涨价,被乌市米东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经发委)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54万元的行政处罚。驾校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8月22日,该案在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新疆区内驾校因涨价被罚诉上法庭,引伸到驾校市场主体身份问题的首例案件,引发各界关注。

  据调查,2012年11月8日,乌市米东区经发委对米东区姚氏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下称驾校)驾驶员培训收费情况检查,发现该驾校从当年10月起将大型货车培训费收费标准由每人2800元提高至5760元,小型汽车培训费由每人2400元调高到2800元,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2007年下发的第302号《关于新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学时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302号文)文中的规定,即大型货车培训费每人2800元,小型汽车每人2400元。

  2013年2月20日,米东区经发委物价局接举报责令其15日内将多收款进行返还。然而,姚氏驾校表示处罚所依据的302号文件已过执行期。米东区经发委就此向上级部门反映。2013年3月22日,新疆自治区发改委批复:在自治区没有出台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之前,302号文件继续执行。5月2日,米东区经发委向姚氏驾校下达没收18万余元收款及36万余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驾校不服,向米东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米东区人民政府维持了经发委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庭审现场,原告姚氏驾校对前期持续了1年多的行政处罚、听证、复议等程序以及米东区经发委出示的罚款依据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并没有异议,但对罚款所依据的新疆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新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学时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7]302号)(以下简称“302号文件”)的合法性表示质疑。

  随后,原、被告双方便将争辩的焦点转入302号文件的合法性,也是该起官司争论的核心,即“驾校收费属政府定价还是自主定价”。

  记者了解到,受物价上涨影响,近年驾校培训费上涨的呼声一直持续不断,尤其是2013年公安部123号令执行后,驾校培训成本进一步加大,新疆区内先后出现乌鲁木齐、乌苏、吐鲁番等地驾校通过各种形式反映要求涨价的情况。不过,由于政府对驾校收费的定价限制,加上调价遥遥无期,一些驾校或明或暗地上涨费用,因此被处罚的驾校也不在少数,不过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处罚案引伸到驾校的市场主体身份问题,姚氏驾校案是新疆区内首例。

  原告姚氏驾校在庭审中认为,处罚所依据的302号文件已过执行期。驾校属个人独资企业,可按市场定价,且根据我国《价格法》,驾校不属政府定价范围,新疆自治区2002年出台的政府定价目录中,也没有将驾校纳入其中,驾校学费由政府定价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和考前培训”,此外,道路安全交通法规中也未规定取得驾驶证必须经过驾校的培训。因此,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管理部门认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属强制性的培训,是理解错误,更不应该将其放到政府的定价目录管理。

  被告米东区经发委则表示,根据新疆自治区发改委2011年4月6日及2012年9月6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302号文件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不存在失效的问题。经新疆自治区发改委审查已做出了合法性审查意见: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按照《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02]63号)编号17“部分重要的服务”中的“其他收费”进行管理。因此,302号文件制定依据和程序合法。驾驶培训是一种特别的培训,关系到道路和驾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国家对驾驶培训有严格管理规定,驾驶证取得是驾驶人上路的强制性行为,属于“非自愿培训”,理应纳入到政府定价目录,至于在哪个驾校学习则由培训人自己决定。

  庭审最后,因双方均拒绝法庭调解,法院将择期宣判。记者 潘从武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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