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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拟修改 违法单位负责人或上黑名单

2014年08月25日 20: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 蒋涛 郭金超)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黑名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草案更强调重视人的生命,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草案第一条中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在法律责任部分,草案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罚款;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三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事故调查处理问题,草案此次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修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同时增加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加强政府责任方面,草案亦取得进展。一些专家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建议进一步强化乡镇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此前征集意见中有专家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草案还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按照年度计划实施严格检查,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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