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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治社会不能有“法律白条”

2014年08月26日 16:39 来源:湖南日报 参与互动(0)

  8月21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三起案件依法执行。和以往不同的是,几名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见证了这次执行。(8月21日中国法院网)

  湘阴法院这次实施的“见证执行”,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全国首创的新型司法公开制度。“见证执行”的新举措能更好地监督推动判决的执行,从某种意义来说,这是维护法律的诚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我国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必依”离人们的预期仍有不小距离。也就是说,法律的“诚信”在老百姓心目中打了折扣。究其因不外乎几方面:司法成本太高,老百姓打不起官司;外部力量的介入,使事实、情节很清楚的案子变得不明不白;法律兑现难,许多已经终审的案件迟迟得不到执行。正因为如此,不少人碰上纠纷,宁可私了,或者找领导,或者找媒体。

  西方法学家伯尔曼有这样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现代社会必须以诚信作为纽带而达成良好的契约,社会诚信的指数越高,就运转得越顺畅。而法律的诚信在社会体系中既是最高等级的一种诚信,也是最为底线的一种诚信。法治社会决不能打“法律白条”。

  维护法律的诚信当然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法制宣传普及、培养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强化司法相对独立、力行错案惩处等等。归根到底,就是要确立司法的权威和有效性,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打“法律白条”的代价大了,法律的诚信和权威才会立起来。(朱永华)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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