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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央视曝光司法实践中花钱买刑现象:贪官死缓变保外(2)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8月27日 01:07 来源:央视《新闻1+1》 参与互动(0)

  解说:

  在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检查中,查办职务犯罪司法腐败案件的力度也在加大。

  张本才:

  检察机关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

  我们从3月20日开始的专项检察活动,截至2014年7月底,我们已经立案查办了105件120人,发生的这些案件的主体,都跟我们公检法司都有关系,而且这些人之间,往往还要形成互相利用和勾连的关系,要想某一个环节把事情办成是不容易的,所以往往都需要几个环节互相配合,才能形成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这样的案子。

  解说:

  作为全国最高检察机关,暨今年6月印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之后,今天最高检就减刑假释又再次发生,而这也应该是今年整个司法改革的重点。

  主持人:

  就像刚才短片里面最高检的新闻发言人所说的那样,今年年初发生的张海违法减刑的案件,在社会上引发的反响非常剧烈。我们注意到在那之后的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就出了一个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在那儿之后我们也可以看到,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今天最高检的一个规定,都在纷纷地响应。

  我们接下去就连线一位专家,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阮齐林教授,阮教授,今天很多媒体在评论这样的一条新闻的时候,就说最高检今天出台这么一个东西,它最大的亮点,就是把以前的这种书面的审理变成了未来的公开的审理,为什么大家会焦点都关注在这点上,您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

  这次的解释,大大地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这个监督最明显的表现在过去仅仅是事后监督,也就是说,法院做出了减刑假释的裁定以后,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如果发现问题了,提出纠正,如果没有问题的那也就通过了。现在不是的,而是采取了两项特别重要的措施,第一个就是提前介入审查执行机关上报的有关的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如果发现有问题的话,提出异议,这样的话使得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这是一个提前介入。第二个就是他派员出席法院的开庭审理工作,这样的话就使得他能够对整个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并且提出发表检察意见,与此这种派人出席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与此配套,那么又使它对六类案件发生的重大的案件的问题,它进行核实调查,这样的一个职责或者说权利,这样讲会大大地强化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工作,保证它的规范的公正的实施。

  主持人:

  阮教授,为什么要强化检察机关在整个过程中的作用?比如说在一个正常的,比如罪犯要给他减刑,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原本检察机关应该发挥什么作用,为什么这一次要强化这个作用?

  阮齐林:

  因为通过张海的案件就可以反映出来,涉案的有关的提供为张海这种减刑,违法减刑,提供帮助的竟然达到24个人,说明什么问题呢?就是说这个制度设计上,尽量地提供一些监督,但是这个监督还是不够的,所以就出现了由监狱执行机关方面提供非法的徇私枉法的帮助,那么这个法院在裁定的过程中间由于暗箱操作,也有这样的机会,因此这个时候更显现出,如果有检察机关强力地介入和加强监督的话,就会使得这种我们叫做多人配合,这样的舞弊的情况,会大大地得到遏制。

  主持人:

  阮教授,有一个数字,我想听听您的看法,今天传出来的消息,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涉及到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的是76人,也就是说超过了10%,您怎么看待这样的数字?

  阮齐林:

  这样的数字也反映出检察机关加强对保外就医,其实就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加强监督,对这些人进行重新的体检,进行重新的鉴定,认为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话,这样的话应该收监执行,这也反映出一旦检察机关加强这方面的监督监察的力度,就会得到比较好的效果。

  主持人:

  好,谢谢阮教授,稍候我们有更多问题给您。刚才我们说要对711名罪犯进行收监,那么什么样的人要把他们进行收监继续服刑呢?我们继续关注。

  解说:

  张海重大立功虚假,张海可能已跑到国外,这是今年1月份媒体关于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案的报道。至今已经过去7个月,张海到底在哪里,仍然是个谜。然而回头看看,2007年佛山市中院对张海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5年,但是宣判后的仅仅4年时间里,从15年减刑至10年,而后再减刑到6年,两次减刑,让张海在2011年出狱后顺利逃往国外,他上演了不同版本的“越狱”。在今年1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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