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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税务所长受贿130万获刑6年 得知被查急退钱

2014年08月27日 02:32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利用职务之便泄露企业纳税信息,帮助密云县某镇财政科长完成税收并收受130万元感谢费。近日,密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密云县地税局税务所所长李建党有期徒刑6年。

  泄露企业纳税信息

  李建党交代,他自2008年至2011年任密云县地税局下属税务所所长,七八年前认识了某镇财政科科长杨某,得知对方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由于他所管辖的三四家纳税企业注册在杨某所在镇,因此杨某经常找他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其中就包括北京某公司。

  2010年,李建党看到管理员上报的北京某公司的纳税及收入预测材料,了解到该公司将要缴纳一亿元左右的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需要申报6000万元左右。而按照规定,这些税务所掌握的纳税信息不属于对社会公开的范围。2010年初,当杨某找他了解纳税情况时,他便告诉杨某税务所预测该公司将有一大笔所得税需要缴纳。杨某听后认为地税所给他们镇带来财政收入,便对他说如果这笔税交完了,等到年底一定好好“感谢”他。

  130万元存亲戚账户

  2012年,密云检察院在侦查杨某涉嫌贪污一案时,发现一笔130万元的镇政府资金存入李建党亲戚的账户一年多时间,有贪污受贿嫌疑。为查明事实,同年12月,检察院通知李建党到院接受询问,两天后对其涉嫌受贿立案侦查。

  2013年8月,检方以受贿罪对李建党提起公诉,并指控2010年至2011年间,李建党利用担任密云县地税局下属税务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向时任密云县某镇财政科科长杨某擅自透露北京某公司的纳税信息,并应杨某要求帮其协调该公司征期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收受杨某给予的贿赂款130万元。

  得知调查紧急退钱

  由于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必须在注册地交纳,纳税期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上半月,正常情况下企业只能在征期内缴纳。而政府是季度、半年考核,这样就存在政府协调在征期外交纳的情况。当2010年快到半年考核时,杨某所在的镇税收完成情况不理想,于是他找到李建党帮忙联系让某公司提前交了所得税。事后,杨某为了感谢李建党,汇了130万元到李建党提供的亲戚的银行账户中。之后李建党一直没有动用这笔钱。

  直到2012年8月,李建党得知检察院到杨某公司查返税款的事后,赶紧打电话给杨某询问130万元是什么钱。杨某才说钱实际上是镇政府应该返给企业的,他从中扣下一部分,其中就包括给他的130万。李建党一听,一边劝杨某赶紧把钱退给企业,一边找人将自己的130万元连本带息退还给公司。

  经审理,密云法院认为,李建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收受他人给予130万元的事实,因此可视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建党有期徒刑6年。(记者 彭小菲)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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