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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3年查办国企职务犯罪429人 两成“一窝端”

2014年08月27日 10:00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昨天下午,记者从我省百场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宣讲活动之一的省属国企预防职务犯罪宣讲会上获悉,2011年至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492人,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483人,渎职类犯罪9人;厅级干部1人,处级以上55人,涉及国有企业305家、行业十余个,涉案总金额达18.5亿余元。

  贿赂案件比例最高,两成案子属“一窝端”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晓刚在会上介绍说,从查处的案件来看,贪污贿赂犯罪所占比例高。

  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嫌受贿268人,行贿27人,贿赂案件比例最高,约占60%;其他类型案件中,贪污115人,约占23.4%,挪用公款61人,约占12.4%,私分国有资产12人,约占2.4%,渎职类犯罪9人,仅占1.8%。

  此外,群体犯罪、窝案串案趋向明显。在全省检察机关近三年查处的国企腐败案件中,窝串案有81件,约占案件总数的20%。

  如浙江中盛实业投资公司、温州中瑞房地产公司、温州中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冯康锐串通两个儿子及部分公司员工、朋友共同作案,父子、兄弟、同事、朋友齐上阵,涉嫌非法侵吞中盛公司资金3000万元,并侵占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478万余元。

  涉案人员大多正值壮年,胆子更大更直接

  检察官还发现,492名涉案人员年龄集中在30-49岁之间,共计356人,占总人数的72.3%,大部分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

  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相较于国家机关一般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胆子更大,犯罪手段更为直接,往往利用经手、管理国有资产的便利条件,将国有资产予以侵吞、占有、私分。

  在492人中,有25名出纳、会计利用直接经手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数额巨大。

  如杭州市电力局路灯管理所原会计徐玥明,携带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签字章多次从单位开户银行购买现金支票,私自填写并提取现金予以侵吞,共计580万余元。

  此外,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大权独揽,操控国企,通过以家族成员名义开办与所在国企业务经营相关联的企业,操纵两者之间的业务往来,转移、侵吞国有资金。

  如瑞安市中农信大可美公司原负责人诸葛福海,指示大可美公司与其家族企业瑞安市大可矿泉水公司开展业务往来,涉嫌以偿还借款名义将130万元资金打入家族企业账户等方式予以侵吞。今年1月,瑞安市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诸葛福海有期徒刑十年。

  □通讯员 范跃红

  本报记者 陈洋根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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