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130万买直升机 无适航条件告上法庭解约
飞机爱好者庞先生花130万元购买了一架时尚的直升机,但后来才得知该飞机没有适航条件和手续,不能在中国飞。更糟糕的是,在培训期间,教练还发现飞机存在质量问题。一气之下,庞先生将卖家广州某轻型飞机公司及其总经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机款130万元及利息。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庞先生的诉求。
庞先生今年44岁,是个飞机爱好者。去年10月,庞先生在申某的邀请下参加了“2013中国国际通用航空大会”。在展会上,申某说他是德国轻型飞机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并向庞先生隆重推荐了德国轻型运动飞机CAVALON(中文名是卡威龙)。
庞先生被申某的讲解深深吸引住。2013年10月21日,申某通过传真向庞先生发来《轻型运动飞机销售合同》,该合同的飞机出售方是被告广州某轻型飞机公司,联系人及授权代表是申某。庞先生在收到合同当天便签署合同回传给两被告,并在当天支付了总价款130万元。这笔购机款包括了运费、保险费、四周教练培训费。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10月30日前将飞机运送至沈阳法库财湖机场,被告保证该飞机产品的质量、设计和需要的航材配件,向原告提供具有符合适航条件的通用轻型运动飞机及技术咨询。
去年10月24日,飞机被运送至沈阳法库财湖机场,也提供了一德国教练为原告进行四周的培训。
但是庞先生发现,两被告自交付飞机后一直没有向他交付该飞机的使用说明书、原厂生产证书、合格证书、出口国适航证书、进口手续以及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认可证书等相关材料。
更离谱的是,在培训过程中,德国教练发现这架飞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议将飞机封存起来,未经专业维修人员维修前不得驾驶。
法院
不符合适航条件 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申某不是合同相对方,庞先生要求申某共同承担合同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法院认为,庞先生与广州某轻型飞机有限公司签订的《轻型运动飞机销售合同》约定了该公司应确保涉案的通用轻型运动飞机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和适航条件。合同约定的适航条件,应当理解为能够在国内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取得适航证书,能够在国内天空合法飞行。庞先生购买飞机,最基本的目的是能够合法驾驶飞机在国内的天空飞行,除了买卖双方有特殊要求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一般来说购买飞机的目的就是为了合法驾驶飞行。
而合同没有约定庞先生购买飞机不是为了合法驾驶飞行,广州某轻型飞机有限公司也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能证明庞先生明知该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还仍然购买。因此,由于该公司提供给庞先生的通用轻型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致使庞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庞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