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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76名原厅以上罪犯被重新收监 打击司法腐败

2014年08月27日 16:59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并宣布,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重新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

  今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这场“检察风暴”重点放在了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等,到目前为止,已取得重大战果。

  “特殊身份”罪犯

  成为调查重点

  减刑、假释本来对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个别有钱人、有权人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现象。这样的案件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公信力。

  26日上午,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张本才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六类案件包括: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收到控告、举报的;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这六类案件中,除最后两类情形外其余四类情形调查核实对象主要针对的就是‘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和‘有易发问题的情节’两大类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说,检察机关对罪犯服刑表现和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确保减刑假释合法、公正。

  罪犯狱外逍遥

  根在司法腐败

  本当在监狱内服刑的犯罪分子得以监外逍遥,司法腐败是其重要土壤。

  袁其国说,专项行动共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428件,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05件120人,案件主体都跟司法机关有关系,而且有的人员互相勾结,往往形成窝案串案。

  袁其国表示,这几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查办刑事执行中的司法腐败案件力度,2009年以来,查办职务犯罪的比例是两位数增长。这些案件主体比较特殊,主要是负有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责的执法和司法人员,有监狱的管理人员,有监狱管理局的领导,还有公安机关民警、基层法院的庭长、派驻检察室人员。从犯罪手段来看,弄虚作假、权钱交易较为突出,作案过程较为隐蔽,反侦查能力较强,案件发现难、查办难、处理难。从犯罪后果来看,这些案件影响恶劣,极大损害了国家法制尊严和司法公信力,被社会舆论视为严重的司法腐败。 

  据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检察信箱、对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谈话、回访等多种方式,积极受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举报、控告和相关线索,并进一步加大查办刑事执行中职务犯罪的力度。  

  多个环节存漏洞

  检察监督有盲区

  在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

  “从存在问题来看,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上,他们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袁其国说,减刑、假释中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而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这些问题及薄弱环节,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袁其国分析说,有的地方没有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法律规定的“可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理解为“应当”或者“必须”,对实体条件执行不够严格。

  此外,检察机关还发现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存在监督盲点。比如一些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期限限制,存在“一决到底”现象;一些法院尚未建立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台账,有的罪犯未到社区矫正场所报到,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对审判前未羁押、审判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监所检察部门无法掌握相关情况,存在无从监督的问题。

  延 伸 >>>

  江苏“拽”回17名保外就医罪犯

  多名狱警被“检察风暴”刮倒

  江苏省检察院提供给本报的独家信息显示,在对全省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罪犯进行清理摸底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全面深入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对保外就医的237名“三类罪犯”重新组织体检,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人员逐人监督纠正,目前已重新收监17人。

  与此同时,这场“检察风暴”还将江苏多名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受贿渎职的公职人员刮下了马。

  在最高检26日公布的案例中,江苏一名监区长的受贿、舞弊手段成为“反面典型”。

  施健是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在职期间他接受了原服刑罪犯张某某和徐某某亲属的吃请,收受了贿赂,违反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特定岗位罪犯管理和老病残犯管理等规定,弄虚作假,为二人报请行政奖励,并据此为二人报请减刑、假释,致使张某某被裁定减刑10个月15天、徐某某被裁定假释。

  他还在两年多里利用担任教导员、监区长等职务便利,先后15次非法收受服刑罪犯亲属和业务单位负责人所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2727.1元。今年7月,施健被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8月22日下午,江苏省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江苏省浦口监狱原三级警司崔振刚,因涉嫌受贿罪于22日被南京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初步披露的案情显示,崔振刚先后多次向罪犯李永及其家属高某“借款”400多万元;崔多次将手机带进监狱,让罪犯李永跟其妻高某联系,让李永告诉高某,借钱给他;接受犯人家属的吃请,崔振刚带着家属和朋友曾到高某住地,接受高某安排的吃请;多次接受犯人家属送的香烟、酒等物品。

  (记者 王晓映 顾 敏)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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