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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执法人员被指强迫黑车司机“钓鱼” 纪委介入

2014年09月02日 13:1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德州督查部门出具了“钓鱼执法”问题的调查报告。

  德州黑车司机车辆被扣后,交通执法人员竟让其戴罪立功,化身“钩子”,再去钓其他黑车,并承诺“钓”三辆黑车便可以免罚放车。德州交通部门称此行为并非“钓鱼执法”,属于执法不规范。德州市纪委已介入,涉事执法人员被暂停执法工作。

  黑的司机: 一天“钓”了两辆黑车

  近日,一则实名举报德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钓鱼执法”的帖子在网上流传。举报人为德州市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陈某某。

  陈某某反映,德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处德城区运管所执法二中队队长张某“钓鱼执法”,扣押车辆,停到私人停车场,不开单据收停车费。

  据网帖所留电话,记者联系到举报人陈某某。“5月7日我跑黑出租,一偏僻小区打电话叫我去接人,自己放行李时被开私家车前来的张某拦截,这很可能是

  其在‘钓’我,未开具任何单据,让我交1万元罚款。”陈某某说,因交不起罚款,张某提出让他配合对武城跑德州的黑出租进行“钓鱼执法”,只要帮张某“钓到”三辆车后,就给他放车。陈某某同意了张某的提议。

  陈某某提供了一段标注时间为“20140513”的录音,内容为张某要求陈某某配合“钓鱼执法”,可以从录音中听到,举报人陈某某称呼被举报人张某的姓名,张某询问是哪辆车,陈某某称“黑色伊兰特,鲁NG5W68”,张某称“一会儿我过去,你把门堵住,你看我把他逮着你再走。”

  “录音讲的是张某在我的配合下,对鲁NG5W68进行扣押。在同一天又用同一种办法‘钓到’鲁NY3579车辆。”陈某某称。

  陈某某称,张某通过“钓鱼执法”的方式扣押的车辆还有很多,“钓鱼”车辆还有武城的鲁NF9698、鲁NV0819等车辆。

  交通部门: 并非“钓鱼执法”,是让其立功

  德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处相关负责人称,举报人常年从事黑出租,多次被抓后不配合处罚,所以才以这种方式执法,由其提供黑出租的行驶路线配合执法,给予其立功表现的机会。

  “‘钓鱼执法’一般指行政、执法部门故意采取某种方式,引诱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张某行为并非‘钓鱼执法’,且仅代表张某个人行为。”该负责人说。

  该局出具了一份《关于群众来信反映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钓鱼执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写道,经调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不实,举报人所反映被钓鱼执法的车辆鲁NY3579、鲁NG5W68车主,被查后因与执法部门界定黑出租载客行为不符,均未被处罚并当场放行。

  “张某确实着便装、不开标志车,并让陈某某配合查扣黑车,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乱作为等问题。”该负责人称。

  报告中称,德城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扣押车辆停放的两停车场,道路运输处已与其签署合同,停车场不得收取扣押车辆停车费,在调查中发现一起汽修厂私收扣押车辆停车费120元的行为,已责成该汽修厂退还。”

  德州市纪委: 被举报人已被暂停执法工作

  8月29日,记者从德州市纪委了解到,纪委部门8月初收到陈某某的实名举报,德州市纪委第三纪检组介入调查该案,但暂未有调查结果。在调查阶段,相关信息不方便透露。按照相关流程,待调查结果出具后,会第一时间反馈给举报人。

  德州市纪委相关工作人员称,被举报人张某已经接受调查,虽然正常上班,但已经暂停其执法工作。

  “8月初举报帖子在网上出现后,交通督查部门就展开调查,‘钓鱼执法’和不开具发票收取停车费等内容失实,但张某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执法用语不文明的行为,已经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德州市交通局道路运输处相关负责人说。

  不能和“钓鱼执法”直接挂钩

  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丽红称,“钓鱼执法”一般指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故意采取某种方式,隐蔽身份,引诱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从而将其抓捕的执法方式,性质是利用公权为欺骗手段,谋取部门利益,属于“权力敲诈”。

  在该案例中,执法人员张某并没有欺骗举报人陈某某,陈某某本身就是黑出租司机,黑出租本身就是明令禁止的。而“钓鱼执法”通常采取的三种方式包括“显露式”、“勾引式”、“陷害式”,指的是执法部门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执法,例如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执法部门故意诱导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或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等。

  “陈某某本身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没有诱骗和欺骗他,不能和‘钓鱼执法’直接挂钩。”徐丽红说。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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