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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采购领域贿赂犯罪频发 民企被迫行贿求中标

2014年09月09日 09:1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2009年至2013年,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国企领域职务犯罪22件22人,其中受贿案17件17人。

  “17起受贿案全部为回扣式贿赂犯罪,即供货方按照合同销售额一定比例,给付采购方负责人或联系人回扣费或好处费。”润州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学卫介绍说,这种回扣式贿赂犯罪呈现出受贿总数额大但单次受贿数额小、受贿人员的职位普遍较低、行贿人与受贿人彼此之间不熟悉甚至不认识、行贿企业多为小作坊式企业的特点。

  最少单次受贿不足500元

  17件受贿案中,只有5人是国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其余12人为部门副职、供销员、采购员等基层干部或一般职员。

  如某电力设备制造厂供销员罗某,从2008年至2013年共受贿70余笔,有的单笔数额还不足500元,受贿金额却累计达14万元。该厂另一名供销员贡某,1999年至2013年间共受贿30余次,金额累计67500元,最少的一笔受贿数额也只有1000元。

  “该类人员虽然职务不高甚至没有职务,但是在自己负责的自留田里,仍有相对的话语权,而领导又无暇顾及监管。”曹学卫说。

  受贿人项某,只是某电力设备制造厂对外协作部的副主任,利用自己在钢材、铝材采购领域有较大的建议权,先后收受某供应商贿赂200余万元。

  据曹学卫介绍,回扣型贿赂犯罪中,行受贿人员以供销关系为依托,有时通过电话联系即可完成,无须见面,直接通过银行卡完成行贿。当事人之间并不熟悉,有的甚至没有见过面,体现的是赤裸裸的金钱交易。

  该院分析发现,17件贿赂案中,行贿一方企业规模都不大,多为小作坊式企业,供货和给付回扣的方式较为灵活。供销合同标的小,供应的产品技术含量也不高,不需招投标或者只是简单招投标,很少受到外界关注。

  用钱开拓市场维系交易

  国企采购领域因何贿赂犯罪频发?曹学卫认为,首先是政策漏洞、竞争无规则导致采供项目不透明、不公开。“根据有关规定,国企单项合同达到一定限额必须进行招投标,而限额以下则可以由招标单位自行决定。”

  “自行招标虽然体量小、技术含量不大,但又不可或缺,大都由采购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推荐决定。”曹学卫说,而参与供应的企业多为小型民营企业、家庭企业,产品竞争力不强,为开拓市场或者维系原有的交易,即以金钱回扣为诱饵,开展不良竞争。

  据介绍,17件受贿案件涉及3家国企,共有20余家民营企业参与行贿。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法制意识淡漠,逾越法律道德底线,一切事情和问题都是钱字当头,用钱开道、用钱铺路、用钱搭桥。

  曹学卫认为,处罚太轻,作案成本低,也是国企采购领域贿赂犯罪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该类犯罪数额不大,情节不严重,处罚量刑较轻;而对行贿的单位和个人,也因为行贿数额较低,往往未对其作出处理。

  “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库仅记录行贿犯罪,不构成犯罪的未对其录入行贿档案,无法阻止行贿人再次进入市场。”曹学卫说,不少行受贿案件的发生,在于行贿方并不清楚受贿方的权力有多大,其行贿往往是带着对采供事实不透明的揣测,为加大自己的中标机会,不得已而采取的利益诱惑,如果需求方权力公开,流程公开,将会降低行贿人的行贿欲望,促进正常市场竞争。  □本报记者马超本报通讯员彭明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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